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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托管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7FFCZ0661
原公告日期:2017年10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托管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托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0661)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实力”项中“(2)具有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得2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3)具有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47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4)具有五年以上的航空运营经验的得3分(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的要求能否取消或适当调整? 答:(1)原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实力”项调整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投标供应商实力 (1)具有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91部运行合格证的得2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 (2)具有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得2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 (3)具有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147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得2分(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 (4)具有五年以上的航空运营经验的得3分(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 (5)具有登记在投标供应商名下的4座以上(含4座)直升机的,每架直升机得0.5分,满分4分。(提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得分,不接受临时国籍登记证。) 0-13 (2)原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保障服务方案”项调整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保障服务方案 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酌情打分 (1)保障方案完全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措辞严谨,服务内容丰富、合理得11-15分; (2)保障方案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措辞无异议,服务内容充实得6-10分; (3)保障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差别较大,措辞模糊易混淆,服务内容一般得2-5分。 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0-15 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培训计划”项“(1)投标供应商承诺免费培训3名飞行员的得1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得2分。(2)投标供应商承诺免费培训3名具有Ⅱ类放行能力的机务人员和安全质量管理、航材等管理人员的得1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多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没有提供的不得分。”,此项评分标准能否取消或适当调整?如投标供应商不具有培训资质,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人员进行培训?被培训人员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如投标供应商不具有培训资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投标供应商承担;飞行员培训达到警航机长能力,机务人员达到民航Ⅱ类放行能力,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中“2、直升机机体、发动机、传动系统参照直升机履历本及相关规定需正常大修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除此之外直升机的所有机务工作及产生的航材、零部件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此项内容中所规定的正常大修是否包含在本次项目中进行招标的机型,如意外事故(如飞行中飞机撞鸟、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是否也包含在正常大修费用内? 答:招标文件中所表述航空器正常大修,是指按照航空器适航指令,对航空器定期进行的检修、维修,包括本次采购托管的机型,正常大修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意外事故(如飞机撞鸟、不可抗力等因素及中标供应商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航空器损坏等)不属于正常大修。 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中“4、如采购人有特殊任务需要提供中标供应商提供直升机进行飞行任务,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提供满足需要的直升机,并按采购人下达的飞行计划和飞行指令,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飞行任务,投标供应商报价时综合考虑此部分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请问采购人在特殊需求的情况下,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本次招标内容规定以外的机型还是需要提供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符合的机型? 答:采购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签订托管合同,根据警航任务的特殊性,保障完成飞行任务和飞行安全为第一原则,合肥警航需要中标供应商提供直升机进行飞行任务所使用的直升机只需与本次招标内容机型相近即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14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