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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系统服务外包
原项目编号:2017FFCZ3904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系统服务外包第2包:监理服务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系统服务外包第2包: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3904-2)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P37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拟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能力”项要求: “1)具有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软件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分,否则不得分; 2) 具有测试管理系统平台软件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3) 具有项目进度管理系统平台软件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分,否则不得分; 4) 具有工作流管理系统平台软件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请问:监理项目非软件类项目,能否取消或修改此条要求? 答:1)本项目为市级智能交通运维项目,维护工作人员多、工作量大且繁琐。监理方需对整个运维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考核,这就需要监理公司对运维体系有较强的工作流、进度、测试和文档的综合管理实力。具有专业的监理工作平台软件是拟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能力重要体现之一。 2)取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此条修改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拟组建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能力 1) 具有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软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 具有测试管理系统平台软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具有项目进度管理系统平台软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4) 具有工作流管理系统平台软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界面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0-12 2、招标文件P37页,《第四章 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配备人员综合实力”项要求有系统架构设计师,此项目主要为智能交通维护和修复工作,不含软件研发,能否取消此项系统架构设计师评分要求? 答:可以,此条评分修改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配备人员综合实力 拟派项目人员中具备以下资格: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2)网络工程师; 上述资格具备得满5分,如有空缺(资格不符合要求,视同空缺),每缺1项扣2.5分,扣完为止。提供资格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原件备查。 0-5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1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