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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

原项目编号:2017FJCZ4141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答疑公告

“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 项目(项目编号:2017FJCZ4141)答疑公告如下:

1接纳工业废水量≥50%证明是以业主证明和环评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为准,还是其中之一即可,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交工业废水运营业绩用户证明即可。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格式不同,则该证明材料须充分反映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内提及的内容。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的业绩总规模证明材料可否继续用于本次投标?如可以,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已将工商股权查询单、业主证明等原件放入正本,本次投标是否可以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即可,请明确?

答:以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前提条件,投标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可继续用于本次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的,开标现场投标供应商须携带原件备查。

3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仅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即可,请明确?

答:业绩合同提供关键页即可,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4因政府主管部门有特定的业绩证明模板,如政府主管部门业绩证明中涉及关键内容(规模、工艺、接纳工业废水含量、ROT+BOT及运营年限)与招标文件提供模板一致,能否作为本项目的业绩证明,请明确?

答: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业绩证明,前提是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充分反映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内提及的内容。

5提交的工业废水量≥50%业绩、A2/O业绩、ROT+BOT业绩是可以纳入污水运营总业绩,请明确?

答:如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污水处理厂运营总规模业绩的要求,可以纳入。

6关于招标文件P10页表备注一中提及的“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是否可以理解为仅供应商根据自己查询结果出具无不良记录声明函,并加盖联合体成员双方公章即可,无需再提供信用中国截屏证明和人民检察院书面证明,请明确?

答:是,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即可。

7关于招标文件P10页中拟派项目经理是指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人还是施工项目经理,请明确?

答:此处拟派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公司拟派的工程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

8关于招标文件P36页表2.1建设管理能力和P38页表3.2运营机构负责人类似经验所提及的合同扫描件是指用工合同还是施工合同或运营合同,请明确?

答:不是用工合同,须为能够充分反映工程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管理业绩,厂长及运营技术负责人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业绩的合同。无法提供合同或合同无法证明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交业绩证明材料也可。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格式不同,则该证明材料须充分反映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内提及的内容。

9招标文件P1915.3 投标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价是否指24445.51万元;与P56页项目实际工程投资额超过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测算金额,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做调整是否矛盾?

答:1、项目预算已调整,详见本项目变更公告;2、不矛盾。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审计完成后,若实际工程投资额超过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测算金额,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作调整。

10招标文件P95页开标一览表,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加盖公章后制成扫描件上传,与P13页本项目初审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余内容可提供纸质设计方案(包含了商务标)要求不一致,请明确。

答:投标供应商网上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组成中唱标信息报价栏可填写“0”,具体报价信息请在商务标开标一览表中填写。

11本项目涉及到的准备工作较多,投标文件制作繁琐,请问能否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答:详见延期公告。

12本项目可研由西南院编写,其可研中已考虑长岗污水处理厂可能发生的水质风险(不可降解COD值高,可生化性差),在处理工艺中预留了均质池、水解酸化池、臭氧接触池及用地,该可研也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如后期长岗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时出现可研中考虑的水质风险,需要增加之前所预留的构筑物,那么政府是不是认同此部分的追加投资,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请明确?附:可研关于水质风险及预留构筑物的表述:

答:不予补偿。投资人须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许经营期内,因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的所有追加投资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采购人不因此调整污水处理价格,也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13、请提供本项目新建工程的地勘、水文等资料。

答:暂无,投标供应商自行调研了解。

14、一期已建项目中,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是否已完成,如果未完成,请明确市政给水接入点距离厂区的距离。

答:一期已建项目已和市政给水管网连接。

15、在一期已建项目的图纸中,没有已建溢流闸门井的位置,请明确溢流闸门井距离新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的距离。

答:一期已建溢流闸门井距离一期已建粗格栅的距离为11米。如下图所示,一期溢流闸门井为图中黑色圆圈,补充提供《附件1.溢流阀门井及工艺管线布置图》。所提供图纸仅供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参考,不得用于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目的。

 

16、一期存量工程现状移交是指前期单位完成一期全部建设内容,试运行验收后移交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7、请提供一期存量工程现状设备清单及品牌,以便于一期改造工程测算。

答:补充提供《附件2.长岗污水处理厂设备资料》。

18、请提供一期、二期场地距离下火点的距离。

答:一期下火点位于围墙南侧围墙外架空线路,配电房附近;二期下火点由中标供应商向合肥供电公司申请办理。

19、关于泥水分离设备配置方案,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参考品牌:台湾善哉、NORDIC、宝丽金、DEWA、西门子、琥珀、帕萨旺。上述参考品牌中主要设备型式为非金属链条型式。若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其他型式刮泥机,如单管吸泥机,参考品牌是否可以调整国内一线品牌,如新之地、泉溪、兆盛。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关于雨水管道。根据雨水规划,厂内雨水管道应接入纬一路雨水管网系统。厂内已建有直接排入王桥小河的雨水管道,厂内雨水管管道情况未知。请问:本次是否应再增设一根雨水排放管、排口及确切位置,采用何等管材、管径、路径及接管点高程?

答:二期雨水管网优先考虑并入一期已建雨水管。如设计无法满足,参照《附件3.合肥经开区排水方案审查相关要求》申请增加。

21、关于尾水排放。P533.5.3条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管工程,请明确尾水排放管的设计规模、路由、管材、接管点位置及高程等相关要求。

答:本项目出水总管工程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规划中将新建一座与污水厂规模相适应的中水厂,中水厂建成后,长岗污水厂的污水将全部接入中水厂。由于建设时序,在中水厂建成之前,污水厂外排尾水暂由现状污水厂尾水排放管道进行排放。

22、根据附件4-10“合肥供电公司高压客户供电方案”提供的资料了解到长岗污水处理厂一期不满足双电源要求,目前采用的是临时过渡方案,待兴光交口公用开闭所建成送电,实施正式双电源供电。请问兴光交口公用开闭所是否即为长岗污水厂二期东北角新建的公用开闭所?

答:是,但以合肥供电公司最终建设成果为准。

23、一期工程是否已设计了进出水在线仪表上传的设备及仪表,如未设置,本次投标是否需考虑?

答:投标供应商结合《资产转让协议》中提供的转让资产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自行考虑,须确保在线仪表及上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4、招标文件中明确需上传视频图像及参数至排管办,一期工程是否已考虑;如未考虑,本次投标是否需考虑?

答:一期未考虑。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5、招标文件中发现项目名称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请问:项目名称是否为“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请明确。

答:项目名称为“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26、关于投标供应商业绩证明材料中,招标文件提供的各种“业绩证明(格式)。请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运营业绩用户证明,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相同、但格式不同,这样的运营业绩证明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业绩证明须充分反映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内提及的内容。

27、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9条: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密封提供1份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即可。但在P1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0条中,“由于标书制作上传文件大小有限制,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多,文件大小超过了系统要求,本项目初审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余内容可提供纸质设计方案……。”因初审指标内容较少。请问:除技术标中的服务方案以外的内容,如供应商综合简介、投标供应商业绩合同、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有关证明文件等,是否可以在标书制作文件大小容许上传的范围内,其他内容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加密上传提供,不再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答:考虑到投标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除本项目初审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外,其他均提纸质投标文件。

28、评分标准P43,投标供应商业绩,ROT+BOT模式业绩:近年国内实施的类似PPP项目实施的内容一般包含存量资产转让(TOT)和新建处理规模(BOT),或提标改造(ROT)和扩建处理规模(BOT)。本项目ROT+BOT模式业绩要求所提供的类似业绩包括污水处理厂存量资产转让、提标改造和扩建处理规模三部分,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几乎没有。请问:能否参照国内常规的案例,按行业惯例适当调整业绩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9、关于招标文件要求中,需要提供拟派项目经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建设方案中,针对项目经理,投标供应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承诺即可。请问:本次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

答:无须提供,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即可。

30、投标文件格式中“八服务方案 (一)技术方案 2建设方案”中的要求与评标标准中建设方案的要求差别较大,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格式中“八.服务方案 (一)技术方案 2建设方案”的要求提供建设方案。

31、招标文件31.1要求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交履约保证金。但特许权协议3.3.1要求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附件 2)。两者时间不一致,根据正常项目流程以真实签署合同生效后15工作日较为合理,建议明确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统一为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函。

答:以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32、一期工程在改造前,是否需要进行运营,如需运营,请明确具体的机制。

答:一期工程改造前不需要运营。改造工程须于20182月底前完工并开始试运行。

33、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六)技术要求中第15项(P63页)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选用应具备品质保障。数采仪品牌选择与合肥市污水处理厂现状使用的品牌一致。请问:数采仪品牌选择与合肥市污水处理厂现状使用的品牌一致,数采仪品牌请明确。

答:投标供应商自行调研。

34、请提供二期厂区总平图。

答:补充提供《附件4.长岗污水厂处理总平面图》,所提供图纸仅供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参考,不得用于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目的。

35、请提供长岗污水厂一期图纸(工艺、建筑、结构、电气自控)和一期厂区的地勘报告。

答:补充提供《附件5.长岗污水处理厂一期施工图及地勘报告》,所提供图纸和文档资料仅供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参考,不得用于除本项目外的其他目的。

36、本次工程总规模4m3/d,是否必须按可研要求“改造1m3/d同时新建3m3/d污水处理厂”。经现场勘查,原一期工程中粗细格栅及反硝化滤池土建均按2m3/d建造完成,设备按1m3/d进行安装,而氧化沟、二沉池及高效沉淀池土建及设备均按1m3/d建设完成,综合考虑,本次工程能否在原一期基础上,按1m3/d规模,新建氧化沟、二沉池及高效沉淀池土建和设备,同时将粗细格栅及反硝化滤池设备按1m3/d规模安装上;另外新建规模2m3/d污水处理设施。

答:1、须按可研要求“改造1m3/d同时新建3m3/d污水处理厂”;2、不可以。

37、根据长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P141页鼓风设备选型方案论证最终建设采用空气悬浮鼓风机,在招标文件第四章4、设备配置方案P394.3曝气类设备(鼓风机) 参考品牌:西门子(SIEMENS)、HVTURBO、豪顿(HOWDEN)、英格索兰(INGERSOLL LAND)、阿特拉斯科普阿(ATLASCOPCO)、PillerABS或其他同等档次及质量的品牌。请问:我司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方案可行,但上述推荐品牌制造商均不生产空气悬浮鼓风机,若我司选用与参考品牌同等档次及质量的进口一线品牌空气悬浮鼓风机,得分是否按照“选用设备好得2.0F2.5分”的范围进行评定?

答:可研报告仅供参考。新增可参考品牌:NUROSK-TURBO

38、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P3中“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0.标段(包别)划分:本项目共1个包”,与招标公告中“九、投标(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标段简称:2包”,相矛盾。请明确本项目包段(包别)划分。

答:本项目不分包。

39、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P33中“合肥市长岗污水处理厂PPP初审表”要求的“8.标书响应情况”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相关要求,请问本项要求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体现?还是作出相应的有关承诺?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由评委会按照投标文件整体情况进行评审。

40、因技术标投标文件“八.服务方案”文件较大,是否可以在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中不提供详细内容,在纸质技术标文件给予详细内容?

答:除本项目初审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加密版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外,其他均提纸质投标文件。

41、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P51页中“中标社会投资人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并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向金融机构完成债务融资。”请问:我公司已在合肥市行政区域注册100%持股项目公司,请明确中标社会投资人是否还需要另行注册项目公司?

答:中标社会投资人须为本项目专门成立项目公司。

42、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P86中“7、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是指拟投入本项目的建设期内的管理人员,还是指本项目的运营管理人员?

答:删除“7、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人员、运营机构负责人、运营机构人员配备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中分别体现。

43、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运营技术负责人”和“工艺技术负责人”指的是同一人吗?

答:本项目 “运营技术负责人”即“工艺技术负责人”。

44、我公司运营管理为片区制管理,在安徽区域已设立项目全资子公司,且该公司具备本项目所需的人员要求,请问本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厂长、工艺技术负责人可否由我公司的安徽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担任?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由我公司在安徽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所在地开具?

答:如相应人员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资格能力等要求,可以由投标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相应人员担任,并由该全资子公司开具相关证明。但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该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充分有效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注:1、补充附件内容,请投标供应商自行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本项目附件。

2、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1128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11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