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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18年物业管理
原项目编号:2017FFCZ4313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18年物业管理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18年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4313)答疑公告如下: 1、建议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审查中评分内容“供应商业绩”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甲公司为投标供应商的参股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与投标供应商之间没有持股关系,投标供应商与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项目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大厦(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项目等荣誉的,能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3、投标供应商与参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项目获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大厦(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项目等荣誉的,能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审查中评分内容“供应商业绩”第3项要求了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如单项合同内未明确建筑面积,仅有占地面积的,能否认可? 答: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建筑面积等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审查中评分内容“供应商业绩”第5项“投标供应商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合业主单位承办省级及以上大型活动项目的,得2分”,本项要求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省级及以上指业主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单位或活动具有政府部门相关证明材料(须体现省级及以上),大型指参与人数50人及以上,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活动期间的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物业服务时间或类型等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