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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清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6FGCZ3045
原公告日期:2017年12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清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第1包和第2包答疑公告二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清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第1包和第2包”项目(项目编号:2016FGCZ3045)答疑公告如下: 1. 招标文件第11页“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中,请问若是联合体协议的话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是在本项目对中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上再加2%,还是只有2%的价格扣除?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体一方为中型企业,另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符合“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情形,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且只有2%的扣除。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三节“报价及人员配置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组织管理人员中具有市政(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不少于一人”。请问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材料。请给予回复。 答: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2.8业绩系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且已服务完毕的”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注:第2项和第3项业绩:已完成的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行的业绩无时间要求”相冲突,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已完成的业绩有业绩时间要求,业绩时间以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的业绩,对时间没有具体要求,不冲突。 4.投标文件中所放资料如营业执照、业绩合同、证书等是否需要携带原件至开标现场? 答:不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资料需清晰可见,易于辨识,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5.招标公告中预算价格: 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平台中显示价格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公告中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