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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医药储备
原项目编号:2018FACZ0886
原公告日期:2018年03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医药储备答疑变更公告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医药储备”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Z0886)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1、本项目拟选定3家承储中标供应商,请问可否适当增加中标供应商数量? 答:不予增加中标供应商数量,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仓储设施”项中原有内容“3.基于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为安徽省内地区性突发灾情、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急物资,要求及时性、便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投标供应商在本地(安徽省内)具有合计冷库面积:(1)不足400㎡,得4分;(2)400㎡及以上,得8分。(3)如投标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中标后立即设立不少于400㎡的本地(安徽省内)冷库的,得3分。(4)无本地(安徽省内)冷库且未明确承诺的,不得分。”,现变更为“3.基于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为安徽省内地区性突发灾情、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急物资,要求及时性、便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投标供应商在本地(安徽省内)具有合计冷库容积:(1)不足1000 m3,得4分;(2)1000 m3及以上,得8分。(3)如投标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中标后立即设立不少于1000m3的本地(安徽省内)冷库的,得2分。(4)无本地(安徽省内)冷库且未明确承诺的,不得分。”。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医药储备资质”项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为省级及以上药品储备单位的,得5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为市级药品储备单位的,得2分。”,请问投标供应商子公司是市级及以上药品储备单位,可否视同为投标供应商的医药储备资质? 答:不可以。 4、针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仓储设施”项和“运输设施”项的要求,请问投标供应商子公司的仓储设施和运输设施,可否视同为投标供应商的仓储设施和运输设施? 答:不可以。 5、针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实战经验”项和“综合评价”项的要求,请问投标供应商所属的集团公司具有的疫情灾情险情紧急调用实战经验、医药储备业绩情况、获奖荣誉等,可否视同为投标供应商具有? 答:不可以。 6、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日常储备”项原要求为: 日常储备 基于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为安徽省内地区性突发灾情、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急物资,要求及时性、便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投标供应商于2017年12月-2018年3月(其中任意1个月)在安徽省境内仓库储备的日常药品及医疗器械合计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得3分;300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 备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017年12月-2018年3月(其中任意1个月)在安徽省境内仓库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及金额清单,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如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0-5分 现变更为: 日常储备 基于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为安徽省内地区性突发灾情、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急物资,要求及时性、便捷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投标供应商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1日(其中任意1日)在安徽省境内仓库储备的日常药品及医疗器械合计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得3分;300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 备注:(1)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企业计算机系统(EKP)中导出的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1日(其中任意1日)的库存记录,以采购价计算金额的清单,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如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2)投标供应商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提供,采购人标后将根据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如有虚假不实,采购人将不予签订合同,并同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0-5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