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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大气污染治理道路洒水及降尘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8FBCZ0915
原公告日期:2018年03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大气污染治理道路洒水及降尘服务 答疑公告 “包河区大气污染治理道路洒水及降尘服务”(项目编号:2018FBCZ0915)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的 “企业自有车辆”“业绩”的评分内容,是否可以修改? 答:评分办法中的 “企业自有车辆”修改为: 企业自有车辆 1、拟为本项目配备总质量10吨及以上(以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为准)洒水车3台,投标供应商每有一台加6分,承诺中标后项目实施前购买的,每承诺一台加3分,本项满分18分; 2、皮卡车,投标供应商每有一台加2分,满分2分,承诺或未提供不得分; 3、管道疏通车,投标供应商每有一台加6分,满分6分,承诺或未提供不得分。 注:1、上述车辆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车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影印件或承诺函,且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的公司或投标供应商的法人。 2、租赁车辆不计分。 采购人有权在中标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车辆行驶证和购置发票原件,且车辆购置发票和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的公司或投标供应商的法人。 0-26分 业绩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年的道路洒水或降尘作业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满分10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工作内容能等关键内容,须同时另附业主证明。 0-10分 2、请问“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年含降尘作业或清扫保洁内容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的 “业绩”要求? 答:“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年含降尘作业的业绩”符合评分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年含清扫保洁的业绩”不符合评分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04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