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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原项目编号:2018FFCZ0703
原公告日期:2018年04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监理 变更、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监理”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0703)变更、答疑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履约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32条”,现变更为: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31条。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审查中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体系认证 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的: (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3)GB/T28001或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截图,否则评委会不予计分。 0-3分
现变更为: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体系认证 |
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下列证书的: (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3)ISO/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截图,否则评委会不予计分。 |
0-3分 |
3、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在合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周驻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至少安排2名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承建方共同开展工作,每人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 22 天×8 个工时”,现变更为:在合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周驻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承建方共同开展工作,每人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22天×8个工时。
二、答疑公告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详细审查中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均为已完成业绩吗?
答:是的,须为已完成项目业绩。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