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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城管局部分高架桥清扫保洁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8FFCZ0561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城管局部分高架桥清扫保洁服务答疑公告

“合肥市城管局部分高架桥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0561)答疑公告如下:

1、评分标准“车辆配备要求”中要求所配备的车辆为“首次注册日期不得早于20171月”,可否修改为首次注册日期不得早于20156月?另外,“拟配备车辆为自有的”是否可以修改为自有(或供应商全资控股子公司)?

答: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所属车辆不予认可。

2、评分标准“人员配备履行能力”中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要求过高,请问是否可以降低?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评分标准“人员配备履行能力”中对项目经理和驾驶员社保年限等要求过高,请问是否可以进行修改?供应商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4、评分标准“资质”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获得地级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信用守合同称号”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获得地级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荣誉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等级别的证书”?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 评分标准“资质”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为获得“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的员工购买社保的证明,并要求社保购买单位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请问获奖员工在获奖时购买社保的单位是投标供应商全资子公司的是否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6、评分标准“业绩”中要求“除符合性评审业绩外,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业绩:100万元≤年合同金额累积<2000万,得2分”,请问是否有误?

答:是,修改为“除符合性评审业绩外,自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业绩:1000万元≤年合同金额累积<2000万,得2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

附件:5-1答疑公告(市采)-高架桥清扫5.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