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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FCZ1230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1230)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中业绩:“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经办律师代理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每提供一例得1分,满分10分。”请问:区级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能否作为供应商业绩?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能否作为供应商业绩? 答:“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服务对象为合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故供应商业绩仅限“经办律师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故:包括区级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不包括区政府工作部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县级政府设立并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 2、请问投标供应商业绩中“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是指? 答:“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指:设区的市及以上的政府和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地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二级机构采购的相关法律服务不属于投标供应商业绩。 3、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中业绩要求经办律师代理政府诉讼仲裁业务,未签订代理合同,但是能够提供授权委托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证明材料的,可否不提供代理合同? 答:本次招标供应商业绩评分中,除了提供相关授权委托、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外,须同时提供案件代理合同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4、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中业绩要求“经办律师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不含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请问: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指哪些?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如何区分?未签订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合同但提供专项服务时如何处理? 答:1)本次招标供应商业绩中“专项法律服务”是指除案件代理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外,为指定的项目、事项提供的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应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单独计算服务费用。拆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不计入“专项法律服务”业绩。 2)本次招标供应商业绩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经办律师在一定阶段内为采购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不指定项目、事项、案件。 3)本次招标中“专项法律服务”业绩的认定以“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合同”为准。 5、请问经办律师执业8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是否为从开标之日向前追溯八年,2018年及2010年都计算为一年。如2010年10月执业的律师,现在作为经办律师,其执业年限按8年计还是7年计? 答:本次招标供应商提供的经办律师至2018年5月30日止,应当至少满8年。例如2010年10月执业的律师,则不满执业8年。 6、请问外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投标吗?外地律师事务所本地化服务有什么要求? 答:“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服务对象为合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需要供应商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在合肥市以外登记设立的投标供应商,尚未在合肥市城区设立分所的,如果中标入围,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于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范围设立分所,其投标承诺提供的经办律师应当同时派驻至该分所;已经在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设立分所的,其投标承诺提供的经办律师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变更执业登记至该分所。 2)住所登记在合肥市四县、一市的律师事务所,如果中标入围,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将住所变更至合肥市城区或者在合肥市城区范围设立分所。设立分所的,其投标承诺提供的经办律师应当同时派驻至该分所,或者自分所设立60日内变更执业登记至该分所。 3)未按时完成本地化服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取消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 7、请问关于综合服务能力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经办律师不少于5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律师,得一分。请问,5名基数分是多少分?提供的经办律师必须是执业8年以上的律师才为有效分吗? 答:1)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经办律师不少于5名,该条件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因此仅提供5名经办律师不得分。 2)本项目经办律师应当至少执业满8年。 8、请问技术资信分所要求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标书制作软件,投标文件组成中未有专门列明,是否放入服务方案内,或者其它固定地方? 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可以列入服务方案或投标文件其他模块(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标识)。 9、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和中国政府采购官网,因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在该网站上查不到律师事务所的任何信息,请问有关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如何查询?是否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答:投标供应商应当自行查询不良信用记录后,结合投标供应商资格中“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未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4、投标供应商及其执业律师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被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的记录”要求,如实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格式详见七、投标文件格式)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 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