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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审计局全覆盖审计协审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FCZ2374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审计局全覆盖审计协审服务定点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市审计局全覆盖审计协审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2374)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业务水平”项要求的人员建议只使用本地公司人员,不得使用总所或分所人员,可用本地社保证明,证明是否为合肥本地公司人员,这样更能体现本地企业实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2、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合肥市设有分所。对本项目要求的“长期协审员备选人”,为给采购人提供更快捷高效的响应和更优质的服务,我公司拟以合肥分所的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长期协审员备选人”人选,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贵公司拟以合肥分所(分公司)的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长期协审员备选人”人选符合文件要求。 3、在招标文件第45页采购需求第二项服务需求第3小项本地化服务能力中:“(1)投标供应商须在合肥地区注册,或在合肥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常住人员,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房产证明。房产证持有人或租赁合同承租方名称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因控股或隶属关系原因不能完全证明的,还须提供工商证明;(2)如注册地不在合肥地区且在合肥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投标供应商投标,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如我单位中标,将在中标后30日历日内在合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请问: (1)我公司(合肥市本地企业)位于合肥市创新产业园二期J2楼,系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研发办公楼,现已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归属于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租赁的J2楼C座11层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可否以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开具的证明文件来证明; (2)(合肥市本地企业)合肥市区办公场所跟营业执照上地址不是同一个地方是否可以。 答:(1)可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须能体现建筑面积)以及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即可)的房租发票。标后采购人可组织实地考察,并结合每年年终考评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2)可以。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