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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镇村)市场运维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8FNCZ1907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镇村)市场运维服务答疑公告 “庐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镇村)市场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8FNCZ1907)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及“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中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请问是否指的是镇村业绩? 答:不是指镇村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业绩或乡镇河流清扫保洁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2分。”请问环卫保洁业绩中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或乡镇河流清扫保洁内容,是否认可?(2)能否取消乡镇河流的要求? 答:(1)可以认可;(2)此条修改为“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业绩或河流清扫保洁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2分。” 3、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中要求“(3)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或收集转运项目业绩(须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1分,最多1分。”如合同中没有体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姓名的,另附业主证明,是否认可? 答:可以认可,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8项要求。 4、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中要求“(2)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须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且单个合同总金额符合下列要求的……”,请问能否将此项业绩中的“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修改为“具有清扫保洁或垃圾运输项目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1、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符合下列要求的……”,请问能否将此项业绩中的“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修改为“具有清扫保洁或垃圾运输项目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我公司有多项清扫保洁项目业绩,由于当地招标习惯,虽然招标采购的服务年限为叁年,但业主要求合同需一年一签,故合同金额都是单年的。如我公司一项目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金额为650万元/年,三年总费用合计为1950万元,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的”要求? 答:符合,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三年的全部合同、及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三个合同为同一项目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7、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供应商资质”项要求“1、获得中国清洁清洗行业等级资质,国家三级资质得1分、国家二级资质得2分、国家一级资质得3分;2、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得1分;3、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得1分。”请问能否修改为“1、获得中国清洁清洗行业等级资质,国家三级资质得1分、国家二级资质得2分、国家一级资质得3分;2、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得1分;3、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得1分;4、投标人拥有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得3分;5、投标人拥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改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得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1、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符合下列要求的(本小项满分10分):(1)500万元的≤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4分;(2)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的,每个得2.5分,最多得10分”,请问能否修改为“1、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符合下列要求的(本小项满分10分):(1)500万元的≤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6分;(2)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4分”? 答:按招标文件及本次答疑公告第6条执行。 9、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业绩或乡镇河流清扫保洁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2分”,请问能否修改为“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业绩或河流清扫保洁业绩或清扫保洁业绩中包含河流清扫保洁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2分。” 答:按招标文件及本次答疑公告第2条执行。 10、投标供应商的分公司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满足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关于资质、车辆、人员、业绩及荣誉等相关要求的,是否可视为投标供应商满足,投标文件中提供股权关系等证明文件即可? 答: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分公司满足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关于资质、车辆、人员、业绩及荣誉等相关要求的,可以认可;提供母(子)公司的资质、车辆、人员、业绩及荣誉等的,不予认可。 11、第2包采购需求附件中龙桥镇的中转站相关信息中提供了距桐城市焚烧厂的运距,但垃圾收集、清运处却说明垃圾运至县垃圾填埋场,请明确垃圾最终运往哪个垃圾处理场。 答:送往至庐江县东顾山县垃圾填埋场。 12、矾山镇垃圾收运,标题是运至桐城市焚烧厂,下面的内容却是运至县垃圾填埋场,请明确最终运往哪个垃圾处理场。 答:送往至庐江县东顾山县垃圾填埋场。 13、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九条综合评分法—第3点”,评分指标表中“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这一项,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拟为本项目配置车辆明细表及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根据庐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镇村)市场运维服务项目需求附件内容,该项目需配置快速流动保洁车和机动作业船,而快速流动保洁车和机动作业船无需办理行驶证,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答:快速流动保洁车和机动作业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进场服务前落实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14、明确项目的退出机制,合同到期后,项目新增设备为政府所有,还是由投标供应商对新增设备自行回收? 答:投标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新增购买的设备、车辆等,合同到期后,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处理。 15、采购需求附件“车辆配置要求”中“现有财政资金配备的车辆”是不是采购人提供的车辆? 答:是。 16、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项“备注”要求“2、如投多个包的,各包均须提供,已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在其已中标的包中配置的车辆,如在其他包中重复列出的,则在后续包评审时,该车辆不计入评审”,建议取消上述要求。 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要求的车辆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所配备车辆不得挪作他用,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拟为本项目配备人员”—“2、为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项目经理除外)”中“备注”项要求“1)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获奖或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如投多个包的,各包均须提供,已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在其已中标的包中配置的人员,如在其他包中重复列出的,则在后续包评审时,须扣除该人员后由评委进行评审”,请问: (1)能否取消上述要求。 (2)上述人员是否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答:(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所配备人员不得挪作他用,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参照此条要求执行。 (2)“拟为本项目配备人员”项中提出的获奖人员、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格式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要求。 18、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分类业绩或乡镇河流清扫保洁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得2分”,建议修改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业绩,提供垃圾分类专用的计量设备,设备性能必须符合以下产品性能:①电子计重;②计重的数据能够联网上传;③有效识别居民身份信息。符合以上条件的得5分(三项性能缺一不可)。提供正规购置发票,产品出具经质检局检验的产品性能报告或者产品专利说明书证明。得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本项目各个包采购需求内提供的“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测算”仅包含: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工会教育经费、税金,因本项目各个包要求配置的车辆设备较多,后期环卫运作的车辆设备费用也较高,为避免恶性低价竞争,保证中标后作业质量,能否将“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测算”增设车辆设备作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资质”中“1、获得中国清洁清洗行业等级资质,国家三级资质1分、国家二级资质得 2 分、国家一级资质得3分。” 请问,我单位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家一级”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21、请问本项目为电子招标,开标的时候是否需要携带原件查验? 答:不需要。 22、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中要求“(14)投标以镇(园区)为单位,按年编制分项报价,并按包进行汇总,投标总价一次性包死(总价包含:人工费、机械油料、设备折旧、社保、税金、工具、辅材、中标履约期间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等相关一切费用),服务期限三年”,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格式如下: 序号 服务内容 项 单价 小计金额(元) 一 泥河镇 1 2 3 … 其他费用 …… 合计金额(元) 请问:报价是以“一年”为单位还是(三年为单位)? 答:报价以“三年”为单位,按“三年”报出投标总价(每年报价均相同),并按分项报价表分别报出各镇(园)的服务报价,且均不得高于各镇(园)的分项预算。分项报价表中的各项“单价”、“小计金额”及合计金额均以“三年”为单位。 23、第1包采购需求附件中泥河镇的总人员数量为221人还是223人? 答:为223人。 2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表”第7项“本地化服务”,是否只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能力一览表”即可? 答:无需提供本地化服务能力一览表,承诺“中标后在庐江县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可以为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并在进场服务前向采购人提供有关凭据、证件原件,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十二“服务承诺”项。 25、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中“(十一)现有作业车辆数据”(采购人提供的车辆)、“七、车辆配置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增配的车辆)以本次答疑公告附件为准,请各位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企业库系统下载查看本答疑公告附件。 26、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6月21日9:30”; 27、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拍卖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