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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1-4号楼及裙楼空调维保

原项目编号:2018FJCZ2586

原公告日期:2018年07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1-4号楼及裙楼空调维保答疑公告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1-4号楼及裙楼空调维保”项目(项目编号:2018FJCZ258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P43页“第六章采购需求”的项目概况里表示主机为水系统模块机组4台,请问是风冷模块吗?每台主机的型号是什么?请采购人明确机组型号与是否是风冷模块?以免跟后期勘察现场数量上有差别,影响招投标事宜。

答:水系统主机为模块式风冷热泵机组,主机型号分别为:LSQWRF130M/A*1台、(LSQWRF30M/A+LSQWRF65M/A*3台。

2、经仔细浏览招标文件后,并未发现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机组使用情况。请采购人明确本项目机组的使用年限与是否大修过(所谓大修是指更换压缩机或者主机严重故障大修)?

答:多联机系统、水系统使用年限2年;未大修过,部分空调需要大修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部分风管存在压扁情况以及冷凝水漏水情况,维修此部分风管以及更换冷凝水接口是否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答: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4、现场检测多联机办公区域风口接连管道为软管连接,管道未做固定,导致风压损失过大,室内风口送风量衰减,效果差。此部分风口及管道整改是否包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答: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5、针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中“售后服务能力”项,关于售后服务网点配备情况,提供投标供应商与第三方售后服务网点协议作为证明是否可以?

答:可以。

6、针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中“投标供应商业绩”项,空调维保项目业绩是否有合同金额要求?

答:评分细则表中“投标供应商业绩”项修改为:

投标供应商业绩

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空调维保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金额、项目性质的,须另提供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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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维保招标,是否需要原空调产品制造商认定合格的经销商维保证书?

答:投标文件中不需要提供原空调产品制造商认定合格的经销商维保证书。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一、项目概况”中明确提出主机为美的品牌,“二、服务需求”中第3条要求“质量要求:确保维修维保所使用的零部件及辅材为原产正规合格产品。”,但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未明确指出空调品牌。此外经对本项目踏勘后发现总结以下问题:1)本工程中食堂部分风口结露,已导致吊顶发霉。在食堂这种公共场合密集地易导致空气二次污染滋生病毒细菌爆发疾病。(2)多联机主机连接处橡塑保温裸露,无桥架。影响空调主机使用寿命,长期暴露在外缩短空调系统寿命,后期易产生巨额维修费用。综上所述,提出疑问如下:(1)可否在评标办法中明确空调品牌,从而统一评审标准,响应招标文件内服务内容?(2)投标供应商是否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空调品牌制造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3)食堂部分结露风口,更换此部分风口及吊顶恢复是否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4)针对多联机主机连接处暴露在外及部分桥架构建修复,此部分整改是否包含在本次报价范围?

答:(1)评标办法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原空调品牌制造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投标供应商须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与原空调品牌制造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书,如中标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供,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供应商相关责任。(3)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4)包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