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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PPP

原项目编号:2017ZFCZ4388

原公告日期:2018年07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PPP答疑、变更公告

“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项目编号:2017ZFCZ4388)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P3页中“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0.标段(包别)划分:本项目共1个包”,与合肥公告资源交易中心网“合肥市陶冲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第二阶段)(网上招投标项目)”中“九、投标(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标段简称:2包”,相矛盾。

问题:请明确本项目包段(包别)划分。

答:本项目不分包别(标段),招标公告中的“标段简称:2包”仅为系统标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P8页表中“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光盘或U盘介质),密封提交”

问题:请问本项目的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如何封装?是单独封装还是和商务标正本封装一起?

答: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单独封装密封提交。

3、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P21页中“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介质)及纸质文件明确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及包别”

问题:该处的“包别”是指?

答:本项目不分包别,无需标注包别。

4、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P82页中“五.投标业绩承诺函: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涉及服务均已实施,业主单位均真实有效,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7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内的“五.投标业绩承诺函: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涉及服务均已实施,业主单位均真实有效。”内容不一致。

问题:该项“五.投标业绩承诺函”内容以哪个为准?

答: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中的内容“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涉及服务均已实施,业主单位均真实有效”为准。

5、问题:请明确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运营技术负责人”和“工艺技术负责人”是否指的是同一人?

答:本项目“运营技术负责人”即“工艺技术负责人”。

6、本次招标文件未提及要求携带原件至开标现场备查,且该项目第一次招标答疑回复无须携带原件至开标现场备查。

问题:本次招标是否需要原件备查?请明确。

答:不需要。

7、问题:(1)授权代表可否由投标供应商控股子公司人员担任?(2)如可以,请明确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可以;(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供应商与该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8、问题:关于业绩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开具的时间期限是否有要求?

答:运营业绩证明和控股股权证明的开具时间无要求。

9、问题:本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分别于2017419日和2017615日两次发布的答疑、变更公告内容对本次招标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以本次发布的答疑、变更公告为准。

10、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变更公告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P82页 五.投标业绩承诺函

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涉及服务均已实施,业主单位均真实有效,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7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修正为:

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涉及服务均已实施,业主单位均真实有效。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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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