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原项目编号:2018FFCZ2957

原公告日期:2018年07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第2包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第2包”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2957-2)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所投主要产品先进性”评分项第1条:“1)序号6设备的4G车载高清图传终端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没有不得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现变更为“1)序号6设备的4G车载高清图传终端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荣誉得2分,没有不得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所投产品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所投主要产品先进性”评分项第3条:“3)所投产品具有较高的智能化水平,获得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相关专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2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第3条:“3)具有甲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得3分,乙级得2分;”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可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产品应用业绩”评分项:“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设备清单及性能参数需求中序号67的主要设备4G车载高清图传终端、车载高清摄像机(具有一种设备即可)在公安机关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应用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6分。”提供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包含部分上述主要设备的业绩是否可以得分?

答:可以,合同金额满足不低于100万元且包含上述所投主要设备即可得分。

5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