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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FCZ3695
原公告日期:2018年09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定点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3695)答疑公告如下: 1、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内(连续3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鉴于在其他投标项目中经常需提供社保账号和密码供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网络线上查询社保的真实性,故请问此项目是否也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账号和密码供查询使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内(连续3个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公司估价师已到退休年龄,已无法办理社保,但目前仍在公司任职,且有退休证,请问能否用退休证代替社保证明? 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投标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的,可以视同社保证明。 3、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后中标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须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否为分公司人员且社保由分公司缴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与投标供应商同品牌、股东成员(部分)、注册地址、整体经营管理等统一一致的公司具备工程造价资质,是否可认定为加分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业绩”,请问地市级及以上是以什么标准认定的?需要提供的业绩证明是入库机构协议还是具体项目的单项协议? 答:关于招标文件第37页供应商业绩“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业绩”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1)设区的市及其区(含城区范围内的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投标供应商签订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合同的;或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投标供应商签订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合同,市或区房屋征收部门签章见证的,可以认定为业绩。其他单位与投标供应商签订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合同,均不认定为业绩。 2)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在城区范围内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合同,不认定为业绩。 3)征收入库合同不认定为业绩。 6、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立风险基金或购买了职业责任险”,风险基金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是提供银行存款回单或是账务明细?职业责任险在什么部门买了才认可? 答:投标供应商设立的风险基金金额需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需提供账务明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提供生效期内的保单。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