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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务派遣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8FFCZ4118
原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答疑及延期公告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4118)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1、采购需求前注“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具有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可以,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含正在履约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具有合同甲方为下列单位之一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1)医院;2)事业单位;3)福利机构;4)救助机构。 2、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中备注1)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得分计一次”,请问是否可以更改为同一个人可以重复计分? 答:可以,修改为: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可以重复计分。 3、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中第2项“1)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可以,修改为:1)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为医生不作要求。 4、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中第3项投标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工人(30周岁及以下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1)具有高级(三级)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有低压电工作业证的。2)具有高级(三级)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请问高级(三级)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有低压电工作业证的和高级(三级)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是否要求为同一人? 答:不要求为同一人,不同的人具有上述两项证书或同一人同时具有上述两项证书均可得分。 5、评分标准中“投标供应商业绩2)单个年服务合同派遣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劳务派遣项目业绩”,请问此项业绩合同甲方是否也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 答:此项业绩不限合同甲方。同时投标供应商业绩1)修改为:合同甲方为下列单位之一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业绩:1)医院;2)事业单位;3)福利机构;4)救助机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聘用医师的资格。更无变更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机构、内别、范围的资格。 答: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等是派遣到医院后,由医院依法注册。 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依法注册后,方可在医院工作,属于长期性、稳定性、专业性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答:医院本次需要的医生10人,是为解决医院病人多,医生不足问题,属于临时性质。 8、采购需求人员种类中设“临床医师(硕士研究生)3人、临床医师(本科)7人,”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具体服务没有设置上述人员岗位。实际岗位用人和人员种类的设置是矛盾的。 答:根据派遣人员实际专业,注册后依据医院医生管理规定执行。不存在矛盾情况。 9、根据招标文件:目前医院职工886(含保安、保洁、后勤人员)余人,而该项目采购需求人员277人(包含2名现场管理员),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 答:目前医院住院床位数1280张,根据标准工作人员需要1664人,存在的人员缺口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进行招标,且本项目拟招的是服务单位。 10、招标文件资信评分的人员配备中第3条(2)“具有高级(三级)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条款。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具体服务要求中没有设置上述人员岗位。实际岗位用人和人员种类的设置是矛盾的。 答:根据派遣人员实际情况,依据医院管理规定执行。不存在矛盾情况。 11、招标文件资信评分的供应商业绩中第3条“上述业绩同时含有护理(或护工)、医生(医疗)和厨师等岗位,且合同甲方为医院或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的,每个业绩另加2分”,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人员种类表中设“临床医师(硕士研究生)3人、临床医师(本科)7人”的条款。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医师、护士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第6条和第13条: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第6条和第7条均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供应商配备和聘用医生,与国家政策不符。不应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答:本次劳务派遣招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13、投标供应商与某家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岗位中含有护士或医生岗(不是并列关系),这些员工实际的工作单位是在医院,例如:我司与合肥市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岗位中有护士岗,这些派遣人员实际上班单位是其下属机构医院内就职,在我们可以提供医院岗位证明的情况下,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不符合招标要求。 14、投标供应商与某区卫计局系统合作,岗位有:医师或护士(不是并列关系),这些员工实际的工作单位是在其下属的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我们可以提供医院岗位证明的情况下,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不符合招标要求。 15、投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内容“资信分”人员配备中:具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6、投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内容“资信分”投标供应商业绩中:第2点:上述业绩同时含有护理(或护工)、医生(医疗)和厨师等岗位,且合同甲方为医院或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的,投标供应商业绩岗位:含有护理(或护工)、医生和厨师等岗位,因为合作的关系,大多合作业绩中,只含有其中一种岗位,并非多种岗位。请问是否可以修改?另外甲方为合作企业下属医院是否符合要求? 答: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甲方为合作企业不符合招标要求。 17、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11月15日10:30”。 18、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19、招标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