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房地产评估业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FCZ3921
原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房地产评估业务定点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房地产评估业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3921)答疑公告如下: 1.问:此次评估优惠费率为25%,与三年前一样。现在合肥房价与人员工资已大幅提高,且与行业的最低收费相差较大,能否从评估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考虑提高收费比例。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招标文件打分项“投标供应商业绩”的相关打分内容能否做出适当修改? 答:相关评分标准修改为: 投标供应商业绩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10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委托的房产重置评估(或者使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的1分,本子项满分5分。 注:1)同一业绩合同或同一业主单位委托的业绩合同均不累计计分,以最高分计1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内容不能体现签订时间、业主单位类型、项目类型等信息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材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 0-15分 3.问: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具备房产和土地估价资格”一项,对于正在申报注册过程中的估价师,算不算符合条件? 答:不符合。 4.问:招标文件要求“注册地在合肥市范围内且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一项,请问我公司已和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营业执照还没来得及变更,是否可认定为加分项? 答:营业执照未变更的,只要租赁合同在2018年10月12日前已签署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加分。 5.问:信用与资信中第一条“投标供应商具有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A级”,由于外省房地产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并未公开信用档案等级等相关信息,是否可以以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答:可以。 6.问:评分标准中信用与资信第四章评标办法 信用与资信中:“投标供应商能提供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和房产的无不良记录证明的得3分”。投标文件“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列示了重大违法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各种情形,要求投标人作承诺。此两处的不良记录内容是否要求一致?若主管部门不愿开具无不良记录证明,是否可以用公开的“信用中国”截图内容,来证明公司有无不良记录。 答:两处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样,按招标文件执行。 7.问:评分标准中价格分 评分标准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建议采用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作为评估基准价。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问:招标文件打分项“拟派人员配备”的相关打分内容能否做出适当修改? 答:相关评分标准修改为: 拟派人员配备 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达到8名的得基本分10分;所配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每具有1人加2分,最多加5分。 本项满分1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 1)人员配备名单; 2)人员证书的影印件或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项。 0-15分 9.问:本次招标的资信分值中并未充分考虑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资质等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房地产交易评估的类似经验和业绩、评估公司的从业年限等方面,建议调整。 答:招标文件已包含相关内容,按招标文件及答疑公告规定执行。 10.问:本地化服务能力中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是指营业执照上的办公地址还是实际使用的办公地址面积? 答: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办公地址实际使用面积。 11.问:评审标准“信用与资信”一项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房产估价信用档案A级的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我们资信评级一般为机构的信用等级,如安徽省建设厅的皖房网中公布的即为“信用等级:A级”,此信用等级是否即为招标文件“信用与资信”中要求的信用档案A级证明,提供此截图是否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提供省级及以上房地产行业协会门户网截图即可。 12. 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而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是否可以认定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已经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答: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不能直接认定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如能同时提供投标供应商单位聘书,且该聘书是在2018年10月12日前颁发的,则可以认定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 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