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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8FFCZ4241

原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答疑公告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4241)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详细评审指标“投标供应商本地化服务能力”第2项评分内容能否进行适当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详细评审指标“人员配备”第1项中“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被划分为一个类别,请问该类别是否应该进一步细化?

答:“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细分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该打分项具体内容修改为:1、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微量物证共7类执业鉴定类别中,投标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专职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1)有任意4类且每类均达3人的,得4分;每缺1类或每缺1人的,扣1分;2)上述4类中,每类配备人员均达5人的,每类加1分,共4分;3)上述4类所有专职鉴定人员达21名及以上的,加2分;4)上述4类中,每类至少配备1名高级职称人员的,加1分,最多加4分。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拟配备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必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扫描件或影印件,以及投标供应商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即可)为该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材料(其中,男性60周岁及以上、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鉴定执业人员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仅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即可);(2)社保具体获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条“社保证明材料”内容。

3、本项目详细评审指标“能力验证及综合评价”中要求提供2017年度首次通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相应执业类别“油漆成分比对检验”国家能力验证结果证明材料,而2017年国家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内容并未涉及油漆成分比对检验,请问该评审要求能否进行修改?

答:“油漆成分比对检验”修改为“纤维种类检验”。

4、采购需求司法鉴定服务要求中要求配备摩托车车速表检验台,而依据机动车检验用标准GB21861-2014已取消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项目,请问该项设备要求能否删除?

答:删除关于配备摩托车车速表检验台的要求。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