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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BCZ4475
原公告日期:2018年11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 答疑 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BCZ4475) 答疑 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审指标表”中“投标供应商业绩”其中备注要求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或区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接访案件需提供接访案件结案记录并由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或区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予以证明”。请问,投标文件中仅提供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指派参加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接访的函,无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得分?
答:不得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请问,“无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以及“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律师事务所未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承诺函。
3、请问,“经办律师具有3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文件中提供律师执业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以及书面承诺函。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审指标表”中“综合服务能力”其中第1项评分要求为:“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经办律师不少于3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办律师,得1分,满分20分”。请问,提供多少经办律师可以得满分20分?
答: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提供23名及以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办律师可得满分20分。
5、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