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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BCZ4475
原公告日期:2018年11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 延期及答疑 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BCZ4475) 延期及答疑 公告如下: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11月28日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8号开标室。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审指标表”中“经办律师综合实力” 评分标准为:“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经办律师的发表论文、专著、论文获奖等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酌情评1-5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材料的不得分”。请问,经办律师发表的论文是否包括在微信公众号(包括个人公众号、第三方公众号)、无讼阅读、微博等自媒体网站上公开发表的文章? 答:不包括。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论文获奖证书、论文(须能体现期刊名称及日期)、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论文需在期刊上发表,自媒体发表不得分。 4、请问,我单位中部分执业律师因新转入原因,该律师之前在其他律所从事的案例和业绩能否被我单位使用?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脱离原单位以及加入新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5、请问,部分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无法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判决书的形式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提供判决书或其他结案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行为人代理案件的均可)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审指标表”中“经办律师业绩”第2部分评分标准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经办律师被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人民政府(或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任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含在履约业绩),每提供一例得1分,满分10分”。请问,如果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于2012年5月份,合同服务期限为两年,能否作为经办律师项目并得分? 答:可以得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顾问服务期限需至少服务至2013年12月31日。 7、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