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8FFCZ4644
原公告日期:2018年11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审定点单位答疑及延期公告 “合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4644)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P39评分细则“党建情况”中要求“(1)投标供应商经批准设立中共党组织,党组织机构健全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立中共党组织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我公司是审计师事务所改制成为集团,现在集团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和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两个子公司,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两个公司联合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我公司党员组织关系均转入该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请问我公司提供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出具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和造价管理咨询公司党支部为同一党组织的证明,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上级党委出具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出投标供应商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党组织,须能体现出投标供应商的党员同志不少于4人,且至少有一人为党支部委员; (2)投标供应商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须为同一人。 2、招标文件P38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第2、3条均规定:“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建议修改为“县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或“审计机关委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39评分细则“获奖情况”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的,每项得2分。”上述要求中的“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行业协会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吗? 答:上述“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及同级别的工程造价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为造价行业类获奖。 4、招标文件P35评分细则“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项,我公司有一名造价师为退休人员,能否可以为配备人员? 答:不可以。 5、招标文件P35评分细则“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项中: “2、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述人数要求的: (1)3名工民建(或建筑、或装饰、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2)5名市政(或道路桥梁、或工程造价、或公路、或水利、或环保、或电力)专业工程师; (3)2名安装(或给排水、或电气、或暖通、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4)以上人员为本项目库专职审计人员,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专业的工程师证书,不重复计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补充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并及时报审计局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的得9分,每多1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加1分,最多加5分。” 请问: (一)注册造价师为初级职称的,可否以初级职称上的专业作为本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师使用? (二)若工民建专业工程师不足3名(或市政专业工程师不足5名、或安装专业工程师不足2名),人员得分是怎么计算? 答:(一)不可以,上述专业工程师须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满足上述第(1)、(2)、(3)条要求的,得9分,每少一人扣一分,9分扣完为止;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满足上述第(1)、(2)、(3)条要求的基础上,每多1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加1分,最多加5分;若投标供应商不满足上述第(1)、(2)、(3)条任意一条要求的,增加的其他专业工程师不再另行加分。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中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满10人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配备1名注册造价师加1分,最多加 5分。 请问: (1)该评分细则能否修改为“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满10人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配备1名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加1分,最多加5分?” (2)上述人员中已退休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否提供退休证明?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2)不可以。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中要求: “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述人数要求的: (1)3 名工民建(或建筑、或装饰、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2)5 名市政(或道路桥梁、或工程造价、或公路、或水利、或环保、或电力)专业工程师; (3)2 名安装(或给排水、或电气、或暖通、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4)以上人员为本项目库专职审计人员,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专业的工程师证书,不重复计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补充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并及时报审计局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的得 9 分,每多 1 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加 1 分,最多加 5 分。” 请问: (1)该评分细则能否修改为“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述人数要求的:(1)3 名工民建(或建筑、或装饰、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2)5 名市政(或道路桥梁、或工程造价、或公路、或水利、或环保、或电力)专业工程师;(3)2 名安装(或给排水、或电气、或暖通、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4)以上人员为本项目库专职审计人员,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专业的工程师证书,不重复计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补充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并及时报审计局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的得 9 分,每多 1 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或造价员)加 1 分,最多加 5 分。” (2)上述人员中已退休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能否提供退休证明?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2)不可以。 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以下项目的审计业绩: (1)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房建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2)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市政道路桥梁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3)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公路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4)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水利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5)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800 万元的绿化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6)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800 万元的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加 2 分。” 请问:该评分细则能否修改为“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以下项目的审计业绩: (1)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10000 万元的房建类或市政道路桥梁类或公路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6 分; (2)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 万元的水利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3 分; (3)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400 万元的绿化类项目结算审计,加 3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结算审计项目,每个业绩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请问:该业绩要求是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建议调整为县区级审计机关,具体为“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县区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5000 万元的结算审计项目,每个业绩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跟踪审计项目(含正在履约业绩),每个业绩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请问:该业绩要求是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建议调整为县区级审计机关,具体为“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县区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跟踪审计项目(含正在履约业绩),每个业绩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要求: “(1)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的,每项得 2 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市级及以上政府审计工作中考核优秀或被通报表彰的,每项得 2 分。 注:(1)本项按累计得分计算,合计最高不超过 4分。 (2)以获奖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请问该评分细则能否修改为: “(1)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的,每项得 2 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市级及以上政府审计工作中考核优秀或被通报表彰的,每项得 2 分。 (3)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2分。 注:(1)本项按累计得分计算,合计最高不超过 4分。 (2)以获奖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上述第(1)项中“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及同级别的工程造价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为造价行业类获奖。 1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中“党建情况”要求: (1)投标供应商经批准设立中共党组织,党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3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立中共党组织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2)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设立的中共党组织在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过优秀及以上等次的,得 2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考核、命名表彰文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请问:鉴于很多造价咨询企业尚未设立中共党组织,本项建议分值调整为1-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具体评分细则“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合肥区域内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1分(不足100平方米不加分),最高得8分。 注: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房产证明。房产证持有人或租赁合同承租方名称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因控股或隶属关系原因不能完全证明的,还须提供工商证明。” 请问: (1)上述要求能否取消或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在合肥区域内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的得基本分3分,200~300平方米的得4分,300~400平方米的得5分,400~500平方米的得6分,500平方米以上得8分。注: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房产证明。房产证持有人或租赁合同承租方名称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因控股或隶属关系原因不能完全证明的,还须提供工商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上述“合肥区域内”是否包含“四县一市”? 答:上述“合肥区域内”系指合肥市城区(不含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 (3)“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房产证明”,我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未办理房产证,提供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答:可以。履约期后采购人可组织实地考察,并结合每年年终考评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14、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可否作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5 名市政(或道路桥梁、或工程造价、或公路、或水利、或环保、或电力)专业工程师”中的人员? 答:不可以。 15、我公司技术负责人,已办理退休证无社保,可否作为本项目中人员技术力量评分的专业工程师? 答:不可以。 16、造价工程师具有“建筑经济”专业的中级职称是否等同于“工程造价”专业中级职称? 答:不可以。 17、注册造价师为初级职称的,可否以初级职称上的专业作为本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师使用? 答:不可以。专业技术职称须为中级及以上职称。 18、招标文件中P39中“获奖情况”中,“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的,每项得 2 分。” 请问:因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2015年1月1日至今未评选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问同期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A级及以上等级评价”是否等同于此奖项?我公司所在市造价协会颁发的信用等级评级的荣誉是否可以得分。 答:不可以。 19、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中要求:“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下述人数要求的: (1)3 名工民建(或建筑、或装饰、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2)5 名市政(或道路桥梁、或工程造价、或公路、或水利、或环保、或电力)专业工程师; (3)2 名安装(或给排水、或电气、或暖通、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4)以上人员为本项目库专职审计人员,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专业的工程师证书,不重复计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补充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并及时报审计局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的得9分,每多1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加1分,最多加5分。” 请问: (1)结构专业属于安装类,是否可以算安装专业工程师? 答:不可以; (2)园林绿化专业属于市政工程类,是否可以算市政专业工程师? 答:可以; (3)建筑经济属于经济学范畴,属于工程造价类,是否可以算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答:不可以; (4)职称证书专业为概预算可以作为工程造价专业吗? 答:可以; (5)安装造价工程师主要从事安装工作任务,由于相应安装经验丰富,通过了安装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问安装专业且有中级职称是否可以用造价师的安装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来体现? 答:不可以; (6)职称证是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可以算是市政的吗? 答:不可以; (7)农委发的职称证可不可以用(技术管理)? 答:不可以; (8)投标供应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注册造价师是否可以算作投标供应商人员? 答:可以。如中标,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专设的项目组人员必须常驻合肥,履约期采购人将对人员常驻情况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9)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师是否可以认可为注册造价师? 答:不可以。 (10)机电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师是否可以认可为上述三种专业技术职称?如可以,应计作哪个专业? 答:机电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师可以计入安装类专业工程师。 (11)职称证书上专业为土建的,是否可以计作“3 名工民建(或建筑、或装饰、或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师”? 答:可以。 (12)建筑经济师是否可以作为拟派专业工程师?我单位现有职称为“建筑中级经济师”的注册造价师长期从事市政相关造价业务,可否提供该造价师的市政业绩证明来作为其满足市政专业工程师的依据? 答:不可以。 (13)满足中级及以上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的条件,土建和安装专业是否可以用造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体现? 答:不可以。 (14)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中要求“专业以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江苏省高级工程师以及工程师证书上未体现具体专业,我们需要通过什么方式来证明专业,是否可以在其他如毕业证书等。 答:“专业以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修改为“专业以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或职称证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具体专业证明材料或人员学历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 (15)“2、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的工程师要15人,能否减少工程师数量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第3项“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跟踪审计项目(含正在履约业绩),每个业绩加3分,最高不超过6 分。”此条能否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或财审部门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跟踪审计项目(含正在履约业绩),每个业绩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 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第2、3项中要求的业绩,以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为准。 21、我单位的审计的公安局机房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业绩,由科大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其主要工作内容为:机房设备,包括配电系统、管线槽系统、UPS系统、防雷接地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天窗控制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对讲系统、暖通系统等,请问这样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业绩? 答:可以。 22、招标文件第37页“本地化服务能力中”
备注栏中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1)我单位租赁的办公场所,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房产所有人购买房产的房屋购买合同(房屋购买合同经房产局备案),是否可以作为房产证明? (2)我单位租赁的办公场所,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房产所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作为房产证明? 答:(1)可以,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须能体现建筑面积)以及近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房租发票。标后采购人可组织实地考察,并结合每年年终考评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2)可以。标后采购人可组织实地考察,并结合每年年终考评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23、注册造价师注册单位在合肥分公司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如中标,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专设的项目组人员必须常驻合肥,履约期内采购人将对人员常驻情况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24、我单位所在市级审计局不分配审计业务,由市所辖各区审计局进行审计业务分配,请问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2亿元的跟踪审计项目(含正在履约业绩)是否可以提供隶属于市级或市级下面各辖区审计局跟踪审计业绩? 答:不可以。 25、招标文件P37评分细则“本地化服务能力”项,我单位租赁的办公场所,房主无产权证,只有买卖房屋购房合同; 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要求? 答:符合。买卖房屋购房合同须经房产部门备案。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须能体现建筑面积)以及近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房租发票。履约期内采购人可组织实地考察,并结合每年年终考评进行实地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清退出库。 26、招标文件P39评分细则“获奖情况”项,“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市级及以上政府审计工作中考核优秀或被通报表彰的,每项得2分”。 请问颁发表彰单位为市审计局或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否符合要求? 答:表彰单位为市审计局的,可以认可;表彰单位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不符合要求。 27、招标文件P38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项”, (1)如2014年签订的合同,审计报告是2016出具的可以认可吗? (2)2016年签订的合同,审价报告还没做完的可以认可吗? 答:(1)可以,时限、工程造价以审计报告(或定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审计报告(或定案表)等有效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如不能体现时间、项目内容类别、工程造价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未提供。 (2)“投标供应商业绩”中第1、2项业绩时限以审计报告(或定案表)为准,第3项跟踪审计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8、关于评分细则 “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中“1.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满10人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配备1名注册造价师加1分,最多加5分。”和“2.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同时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并满足人员要求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得9分,每多1名中级及以上上述专业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师证书)加1分,最多加5分。”第1项和第2项的人员可以是重复的吗? 答:可以。 29、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第1项“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以下项目的审计业绩……”中个,业绩时间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还是以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时限、工程造价以审计报告(或定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审计报告(或定案表)等有效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如不能体现时间、项目内容类别、工程造价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未提供。 30、招标文件P37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项要求“单个合同工程造价不少于……”、“同一业绩合同不重复计分”,请问: 1)“同一业绩合同不重复计分”指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还是指同一合同不重复计分?如定点库等框架合同下的多个工程项目审计业绩是否重复计分? 答:“同一业绩合同不重复计分”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业绩不重复计分。同一框架合同下的多个项目的审计业绩可以分别计分;定点库等框架合同的时限和工程造价均以框架合同下的单个具体项目的审计报告或定案表为准。 31、招标文件P39评分细则“(1)投标供应商经批准设立中共党组织,党组织机构健全的,得 3 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立中共党组织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请问:我公司为集团党委,集团下辖建设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公司、等单位以契约为纽带所组成的集团型专业咨询机构。请问集团党委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答:不符合,须提供投标供应商经批准设立中共党组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立中共党组织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32、招标文件第39页,“党建情况”中要求“(1)投标供应商经批准设立中共党组织……;(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设立的中共党组织……”,设立的中共党组织在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及以上等次的加2分,能否删除此条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3、招标文件第35页“为本项目库配备的注册造价师及专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力量中”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社保,我公司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已退休无法提供社保证明但是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单位为我公司,请问只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协议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34、针对招标文件第39页关于党建方面的内容,要求“设立的中共党组织在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过优秀及以上等次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考核、命名表彰文件扫描件或影印件”,有政府官网公布的表彰情况但没有发表彰文件的,请问能否提供官网网址和截图来证明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投标供应商业绩”第2、3项,委托单位市级及以上审计局(财政局)不在定案表盖章,我们投标时同时提供委托任务单、审计报告和定案表,是否可以证明业绩受市级及以上审计局(财政局)委托? 答:可以。时限、工程造价以审计报告(或定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审计报告(或定案表)等有效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如不能体现时间、项目内容类别、工程造价的,须另附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未提供。 二、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12月20日10: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8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