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辖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原项目编号:2018FFCZ4449
原公告日期:2018年11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辖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第1包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辖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第1包”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Z4449-1)答疑公告如下: 1、评分细则中空域批文第1条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2018年12月-2019年3月期间的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件。空域批文申请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之后才能续签,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开标期间内具有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件”? 答:不予修改。评分项所指“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为项目执行期,由于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件获取的时间有较大不确定性,要求在此时间有相关的批文,是项目按期完成的十分重要条件,符合项目要求,设立本评分项是合理的。本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批文、批件、协议具备“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中任一月份即可。 2、评分细则中空域批文第2条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2018年12月-2019年3月期间的空军批件。空军批件需拿到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件和具有航空摄影区域范围才能申请办理,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签定合同前提供空军批件。 答:不予修改。此项工作影响工期的核心要素是军区空域批件、测区的民航批件、测区的机场保障、测区的空管保障。“2018年12月-2019年3月”是项目执行期,由于空军批件获取的时间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要求在开标前获得有相关的批文,体现了潜在投标人的协调能力,是项目按期完成的十分重要条件,设立本评分项是合理的。本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批文、批件、协议具备“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中任一月份即可。 3、评分细则中空域批文要求的“3、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空域许可批件的;4、执行摄区任务机场使用保障协议的;5、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空管保障协议的”,此三项在项目中标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办理,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承诺在签定合同前提供。 答:不予修改。此项工作影响工期的核心要素是军区空域批件、测区的民航批件、测区的机场保障、测区的空管保障等。此项工作在开标之前获得,说明潜在投标人具有一定的东部战区和民航管理局的协调能力。因为此项目工期很紧,且是三调的前期关键工序,为了保证工期,在“2018年12月-2019年3月”项目的执行期获得批件十分重要,仅靠承诺会给项目带来延期等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设立加分项是合理且必要的。本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批文、批件、协议具备“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中任一月份即可。 4、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1、投标供应商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承担华东地区航空摄影测绘项目的,且地面分辨率优于0.1m(含)、面积超过2000平方公里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要求不合理,是否予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业绩评分设定了航摄面积2000平方公里、正射影像图制作1000平方公里2个等级,是围绕项目面积1450平方公里而确定的,较好地衡量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承担该项目的技术和经验。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东西南北地形地貌、气候差异极大,且不同区域分属不同的民航局和部队管辖,各投标供应商对不同的军区协调能力是有较大差距的,因此全国范围内的业绩无法很好体现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区的项目实施能力。同时2014年以来在华东地区有多家公司具有类似业绩,不存在排他性、限制性。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