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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渡江战役纪念馆交通车租赁
原项目编号:2018FFCJ4658
原公告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渡江战役纪念馆交通车租赁项目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 “渡江战役纪念馆交通车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8FFCJ4658)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磋商文件中第41页的服务要求中,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辆2014年后购置的不少于37座电动客车供采购人使用,该内容与第27页拟配备服务车辆的要求相互冲突,目前电动客车在合肥市运管处无法办理营运证。 答: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须为2014年1月份(含)后购置,是拟配备车辆必须满足的购置时间要求。而磋商文件第27页中拟“配备服务车辆”为加分项,车辆购置时间符合加分要求的即加分,不符合加分要求的即不加分,与采购需求内容不冲突。 2、第28页供应商业绩中,要求是2016年至今的业绩,若我公司提供的同一业绩为分两个合同,举例说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后续再次签订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可视为有效合同吗? 答:业绩的续签部分,若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及资信分评审中“供应商业绩”中对于业绩的要求,可视为一个有效业绩。若同一业绩包含多个合同,包括初始合同和续签合同(包括多个续签合同),也最多按一个业绩计算。 二、变更公告 1、经采购人确认,原技术及资信分评审中“拟配备服务车辆: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车辆购置时间:1年以内的(含1年),得5分。1年至2年以内的(含2年),得3分。2年至3年以内的(含3年),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扫描件,购置时间以注册时间为准。”,现变更为“拟配备服务车辆: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车辆购置时间:1年以内的(含1年),得5分。1年至2年以内的(含2年),得3分。2年至3年以内的(含3年),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影印件,如无法体现购置时间,须另附经磋商小组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购置时间以注册时间为准。” 2、经采购人确认,原技术及资信分评审中“投标供应商业绩”第2小项:“2、以上经磋商小组认可的业绩中,合同上签订的服务时间满足下列要求的(包含正在履约的业绩):服务期限连续满1年以上的(含1年)得1分;服务期限连续满2年以上的(含2年)得2分;服务期限连续满3年以上的(含3年)得3分;本项满分3分。注:第2项:多个业绩满足要求不重复计分,以得分最高的一项业绩计;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扫描件,须能体现出服务时间,否则不予计分。”,现变更为:“2、供应商具有班车服务项目业绩(包含正在履约的业绩),服务期限满足下列要求的:服务期限连续满1年以上的(含1年)得1分;服务期限连续满2年以上的(含2年)得2分;服务期限连续满3年以上的(含3年)得3分;本项满分3分。注:第2项:多个业绩满足要求不重复计分,以得分最高的一项业绩计;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扫描件,须能体现出服务时间,否则不予计分。” 3、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10:30”,现延期到“2018年12月27日10: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3号谈判室。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