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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0年合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FJ0006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3月1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0年合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

服务项目答疑及变更公告


2020年合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FJ00060)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评审方法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标准为“除初审业绩外,自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下列业绩的:1、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培训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8分。”如提供受市教体局委托开展的培训,但合同是与教体局下属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签订的,评审时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二、评审办法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标准为“除初审业绩外,自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下列业绩的: 2、县区级及以上司法系统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培训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请问:

1)此处单个业绩中集中教育培训业绩内容是否需要包含本项目采购需求中 “三、服务需求” 中“(四)培训内容”所列全部十项内容,即单个业绩中是否需要包含入矫教育、国情市情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认知教育、社会适应性帮扶教育、科学常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十项内容?

答:需要。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是否包含以上十项内容的,须另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如提供社区矫正服务项目业绩,业绩内容中包含集中教育培训服务内容,评审时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业绩服务内容包含集中教育培训服务内容,且集中教育培训服务内容包含本项目采购需求中 “三、服务需求” 中“(四)培训内容”所列全部十项内容的,评审时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是否包含以上十项内容的,须另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本项目评审办法中“供应商荣誉及资信”原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1、人社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表彰(本小项满分11分):(1)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5分;(2)县区级或市级,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现变更为“供应商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服务相关的荣誉或表彰:(1)省级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2)县区级或市级,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本小项满分11分。”

集中教育服务指本项目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 中“(四)培训内容”所列内容。”

四、本项目评审办法中“供应商荣誉及资信”评分标准“供应商具有:2、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颁发AAA级信用等级认证证书的,得5分。”

1)能否修改本项评分标准?

2)如评审时提供“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评审时是否予以认可?

答:1)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服务内容主要为面向社区矫正对象重点以开展心理健康、社会认知、社会适应性帮扶、职业技术、就业指导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故要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

2)提供“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图片]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32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