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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一)
原项目编号: 2020BFQFN0022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4月09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一)答疑、变更公告 “安徽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一)”项目(项目编号:2020BFQFN00224)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招标方式的质疑。 答:依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项的质疑。 答:★”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技术参数均为扣分项,非废标项;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1条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本条由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技术架构设计、总体系统功能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2条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本条由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视频会议与监控平台对接实现远程指挥功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五、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设计方案”评分项第3条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本条由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设备连接图、系统连接图说明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六、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培训方案”评分项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本条由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培训内容针对性,培训讲师专业水平、培训经验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七、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1条的质疑。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加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八、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2条的质疑。 答:管理体系证书是对供应商内部管理控制能力的认证,本条为加分项,非资格条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九、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供应商资质”评分项第3条的质疑。 答:高新企业证书为省级行政部门颁发,本条加分项,非资格条件。 十、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售后服务”评分项第1条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质疑。 答:本条由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试运行期间保障服务、工程质保期的技术服务、优先级响应时间、备件服务、本地化服务以及质保期结束后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十一、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售后服务”评分项第3条的质疑。 答: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原厂服务承诺函”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仅作为评分项。 十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产品业绩”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质疑。 答: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十三、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1、12、14、16条参数软件著作权的质疑。 答:软件著作权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体现,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十四、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2、12、14、16条参数截图的质疑。 答:第2、12、14、16项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参数截图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 十五、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协同通讯平台”第4、9、10、11、15条检测报告的质疑。 答:磋商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是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 十六、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综合会议管理平台”第3条截图的质疑。 答:第3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页面截图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 十七、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综合会议管理平台”第8条软件著作权的质疑。 答:软件著作权是自主知识产权的体现,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十八、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视频会议终端”第4、10条检测报告的质疑。 答:磋商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是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 十九、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视频会议终端”第5、6条的质疑。 答:第5、6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 二十、关于原磋商文件第1包采购需求“多路视频单元控制模块”第5、7条的质疑。 答:第5、7条均为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供应商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技术进一步优化,截图、彩页为功能的佐证材料,未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 二十一、现删除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人员证书”评分项。 二十二、原磋商文件第1包评标办法 “培训方案”评分项“培训方案完整、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培训讲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培训经验等。评委综合评分,1-2分,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现变更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完整度、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讲师的专业水平和培训经验等,由磋商小组综合评分,培训方案完整,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培训讲师专业水平高的得3-4分,培训方案较全面,培训内容有一定针对性,培训讲师专业水平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2分,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二十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2020年4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