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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民警保险服务(3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FFN01098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民警保险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9月0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1年09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 关于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项目承保业绩”项,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类型、时间、承保人数等内容,能否提供合同对应保单的扫描件佐证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类型、时间、承保人数等内容(保单中包含:险种名称、保单号、投保单位名称、保险起期、保险止期、被保险人数)的疑问。
    答:可以。
    2.关于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项目理赔情况”项,加盖公章的客户理赔通知书能否作为理赔项目证明材料(客户理赔通知书中包含:保单号、险种名称、投保单位名称、被保险人信息、报案号、赔款分项明细和金额、赔款领款人账户信息和金额等详细信息)的疑问。
    答:如提供加盖公章的客户理赔通知书(客户理赔通知书中包含:保单号、险种名称、投保单位名称、被保险人信息、报案号、赔款分项明细和金额、赔款领款人账户信息和金额等详细信息),另需提供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转账记录,则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3.关于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项目承保业绩”项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出于保密规定,供应商不能提供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全部内容,此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提供合同中能体现项目类型、时间、承保人数内容部分以及合同盖章部分的疑问。
    答:不可以。为了准确证明业绩情况,保证履约效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必须是合同的全部内容。
    4.关于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中“项目承保业绩”项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若提供的合同无法体现项目类型、时间、承保人数内容,需要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此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用“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出具的保险单(保险单含项目类型、时间、承保人数)”的疑问。
    答:可以。
    注:
    (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磋商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联系方式:0551-662604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