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
原项目编号:2017CJCJ0527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变更公告 接委托方来函,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变更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意向受让方已在经开区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现变更为:“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3.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转让方仅承担未付款金额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全部享有、承担”现变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转让方承担,付款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转让方承担”; 三、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其中部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办理的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因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如有其余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尚未办理决算审计,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额难以涵盖最终结果,乙方自愿承担实际债务金额最终可能低于或超出上述清单所列金额的风险”现变更为“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 五、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未付款金额22043.840468万元。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全部享有、承担”现变更为:“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甲方承担”; 六、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其中部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办理的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因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18,6622370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