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综合用房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N0012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引江济准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综合用房家具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1BFFAN00121-补1) 一、答疑部分 1.磋商文件第28页至第60页【一、货物需求】的附件采购清单中部分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如序号7、序号11、序号12、序号16、序号29等),按“注:……所有技术参数(包括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作为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检测报告指定的检测项及参数是否可以作为验收依据,投标时只要各投标人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即可,不指定检测项及参数?如果在投标时要求提供特别指定检测项及检测参数的检测报告,可以存在指定唯一性。如“木皮”行业通用的是0.8或0.6mm厚度的,此次招标要求1.2mm,除特定厂家,其他没有投标人能满足此要求。 答:磋商需求附件“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综合用房办公家具采购清单”中所有技术参数不作为初审指标,投标人所投所有产品须满足清单中技术参数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包括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作为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木家具及辅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分别执行以下四项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国家标准: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GB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四项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国家标准,验收时必须提供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2.磋商文件第65页“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3)投标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GB/T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及以上的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或“投标人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3.磋商文件第66页,“投标人被税务部门评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得2分;获得前述任意两个年度的得1分,获得前述中一个年度的得0.5分,本小项满分2分,未提供不得分。”分数设置不合理,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被税务部门评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得2分;获得前述任意两个年度的得1分,获得前述中一个年度的得0.5分,本小项满分2分,未提供不得分。” 答:本项内容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二、变更部分 1.原磋商文件第四章磋商需求附件“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综合用房办公家具采购清单”序号7、9、10、11、13、14、15、18、19、20、22、24、26、29、31、32、33、34、37、38、40、41、42、43、48、49、52、53、54、55、56、58中要求“木皮:采用AAA级木皮贴面,厚度≥1.2mm”,现变更为“木皮:采用AAA级木皮贴面,厚度≥0.8mm”。 2.原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与评审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第8项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第(3)项:“投标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GB/T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及以上的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现变更为“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或符合国家标准GB/T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要求》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黄山路596号 联 系 人:张亮 电
话:0551-63530673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0551-66223920、66223295 2021年2月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