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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冰箱、洗衣机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1789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冰箱、洗衣机采购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FFWZ01789)

答疑部分

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的要求,我司有以下疑问:

1.我司可提供一类大框架采购类合同业绩(合同包含甲乙双方、盖章页、签订时间、甲方与业主使用单位的关联关系等信息,采购范围不限定具体品牌品类和金额,冰箱、洗衣机品牌型号及金额明细可体现在开具给甲方或甲方关联的业主使用单位的付款发票上),另因为框架合同不涉及项目金额,可提供框架内合同甲方针对冰箱、洗衣机所投品牌已供货安装证明。请问提供这类框架业绩合同、对应合同发票(含国税查验截图)及合同甲方证明是否认可?

答:在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其他要求的基础上,关于投标人的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框架业绩合同中无合同金额、合同开票方非合同甲方的问题,能够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予以认可:

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未体现合同金额内容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在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冰箱、洗衣机的单品类或合计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且该金额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业绩金额要求。

2)业绩合同甲方和该业绩对应的合同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的,业绩合同中须体现该项目的服务对象包含前述开票单位。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业绩”,我司可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大框架业绩合同和其中对应冰箱、洗衣机的已供货业绩发票(含国税查验截图)以及包含合同中冰箱、洗衣机目前已供货和安装完成的业绩总金额的甲方证明,请问是否认可?

答:如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要求及本补疑答疑部分第1项要求的,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人:孙工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人:杨工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9月1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

附件:【补疑2】合肥市安居集团租赁住房冰箱、洗衣机采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