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金湖小学食堂经营服务外包
原项目编号: 2024BTSWN0162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金湖小学食堂经营服务外包答疑公告 “合肥市金湖小学食堂经营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2024BTSWN01625)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问:质疑内容:2024年8月8日合肥市金湖小学食堂经营服务外包变更及延期公告中,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有中小学配餐、或中小学食堂经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有效业绩至少包含一个在营业的项目。每一个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履约时间等于或大于1年(含续签),视为有效。疑问:企业拥有中小学配餐、或中小学食堂经营业绩的,餐饮企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并不是代表企业的运营服务能力或者配送能力就降低或者没有了,餐饮企业并不是只有中小学配餐、或中小学食堂经营这一项业绩。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所有服务的项目都是执行严格的管理,接受市场监督部门和业主方的监管。 请求内容:建议将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有中小学配餐、或中小学食堂经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有效业绩至少包含一个在营业的项目。每一个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履约时间等于或大于 1 年(含续签),视为有效。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企业经营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有中小学配餐、或中小学食堂经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12 分。 注:有效业绩至少包含一个在营业的配餐项目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类似食堂经营业绩。每一个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履约时间等于或大于 1 年(含续签),视为有效。 答:咨询人的表述不是很清楚,且有自相矛盾之处。业绩部分要求不做调整。 (2)问:招标文件中“企业信誉及荣誉”要求: “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自有或承包经营的食堂被市级(含)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优秀等级(A级)单位”称号,或具有市级及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店)”、“文明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每取得一个得4分。本项最高累计得1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版获奖文件或媒体公示截图(截图需能显示投标人信息。提供公示网址备查)或纸质媒体的提供扫描件。承包经营的食堂,投标人须提供取得对应食堂经营权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对应合同扫描件。” 请问,针对后半句“或具有市级及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店)”、“文明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每取得一个得4分。本项最高累计得12分。”,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店)”称号,是否予以认可? 答:原文件表述清楚。市级及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颁发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店)”予以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金湖小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社岗路99号 邮编:230031 联系人:何主任 电话:17352971385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邮编:230031 联系人:金工 电话:0551-65597407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1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