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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人才公寓电器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5HAWWN0257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人才公寓电器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人才公寓电器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5HAWWN02576)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问:我方对贵单位发布的《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人才公寓电器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76页第7条款中关于“所投产品的室外机、室内机及压缩机须为同一制造商(或其下属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参股公司)生产,合同签订后供货时,采购人有权查验。如不满足,采购人将拒绝接受货物,采购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该条款”)提出质疑。我方认为该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公平竞争,特依法提出质疑。(1)该条款缺乏必要性,涉嫌变相指定品牌,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招标文件未提供任何技术说明或证据,证明“同一制造商或其关联公司生产”为保障产品性能或质量的必要条件。若仅出于管理便利性考虑,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促进市场竞争、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根据市场调研,满足该条款要求的品牌可能主要限制在少数几个品牌,如格力、美的,而其他品牌即便具备同等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也可能因采用非关联公司生产的压缩机而被排除。此举实质上形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偏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该条款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存在逻辑矛盾。招标文件第五章第76页第3条明确说明:“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然而,第7条却通过“同一制造商”要求变相限制了投标人的品牌选择,与前述“无限制性”的表述相矛盾,损害了投标人的合理预期与公平参与机会。该条款构成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文件要求室外机、室内机及压缩机必须为同一制造商或其关联公司生产,明显超出保障产品质量或技术性能的必要范围,属于通过关联关系限定供应商的生产组织形式。空调产品的核心部件(如压缩机)通常可通过市场化采购实现通用化匹配,不同制造商生产的部件若符合国家标准和性能要求,并不影响产品质量。该条款实质上将大量具备生产能力但采用市场化采购部件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请采购人依法对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第76页第7条款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予以修正或删除;

答: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考虑到产品的兼容性以及后期统一维护管养的专业性及便利性,要求室外机、室内机及压缩机为同一制造商(或其下属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其参股公司)生产,且本次项目未推荐具体品牌和参考品牌,故本条不予调整。

2、问:招标文件第74页“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空调产品的外机尺寸要求为:“宽≤770mm;高≤560mm;进深≤310mm”。我方认为,该尺寸限制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请求修改为:“宽≤785mm;高≤560mm;进深≤310mm”。尺寸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联。空调产品的性能主要体现在能效等级、制冷/制热能力、噪音控制、APF值等核心参数上,而外机尺寸并非衡量产品质量或性能的技术指标。招标文件已对空调的核心性能参数作出明确要求(如能效等级、制冷量、APF值等),外机尺寸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能效水平或安装效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第76页亦明确说明:“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当前770mm的宽度限制客观上具有品牌倾向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公平原则。为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我方建议将空调外机宽度由“≤770mm”修改为“≤785mm”,高度和进深保持不变。该调整不影响产品性能和质量,且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竞争。

答:本条尺寸调整为宽≤850mm;高≤560mm;深≤350mm

3、问: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75页关于冰箱的技术参数规定为:噪音值:≤36dB,尺寸:深度≤540mm;宽度≤505mm;高度≤1500mm;我方认为上述参数中“噪音值≤36dB”及“深度≤540mm”的设置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限制了多数市场主流品牌产品的参与,不利于充分竞争。(1)噪音值参数(≤36dB)过于严苛。目前市场上主流品牌冰箱的噪音值普遍在38dB左右,部分高性能产品虽可达36dB,但选择范围有限。将噪音值设定为≤36dB,可能导致多数符合能效、容积等核心指标的产品被排除在外,不利于采购人获得更优性价比的产品。(2)深度尺寸参数(≤540mm)与常用规格不符。市场上多数180L以上容积的双门冰箱深度普遍在550mm600mm之间,深度≤540mm的产品型号较少,规格特殊,可能影响供货周期及后期维护。适度放宽深度至560mm,更符合市场主流产品规格,也有利于保障供货及售后服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现有参数设置可能存在限制竞争之嫌。(2)招标文件第76页亦明确说明:“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当前噪音≤36dB,深度≤540mm客观上具有品牌倾向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公平原则。为保证招标的公平性、竞争性和实用性,请求将冰箱参数修改为:噪音值:≤38dB;尺寸:深度≤560mm;宽度≤505mm;高度≤1500mm

答:本条尺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予调整;噪音值调整为≤38dB,其余不予调整。

4、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对以下货物的规格要求存在不合理限制,具体如下:(1)招标文件第75页序号3公共洗衣机:招标要求“容量:8KG”“尺寸要求深度≤550mm;宽度≤550mm;高度≤910mm”。我单位现有主流产品为7KG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其宽度为595mm,其他性能(如洗净比、能效等级等)均符合或优于招标要求,但宽度略超招标规定。(2)油烟机:招标要求“尺寸:长≤896mm宽≤425mm高≤545mm”。我单位油烟机产品宽度为450mm,其他技术参数(如风量、静压、能效等级等)均满足要求,但宽度超出招标规定。(1)我单位提供的7KG洗衣机与8KG洗衣机在洗涤容量上差异较小,且595mm的宽度属于行业常见规格,不影响安装使用及性能、质量。(2)油烟机450mm的宽度亦为市场主流尺寸,其性能完全满足家庭使用需求,且与招标要求的425mm宽度在实际安装中无实质性差异。(3)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三部分“技术性能指标”中明确说明:“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且“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当前宽度要求可能仅适用于少数品牌,具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倾向。(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亦强调不得通过不合理技术参数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次招标中对于洗衣机宽度≤550mm、油烟机宽度≤425mm的要求,并非影响产品性能和使用效果的关键参数,且可能仅适配个别品牌,构成对其他合格产品的排斥,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精神。(1)洗衣机容量≥7kg,尺寸要求深度≤550mm;宽度≤595mm;高度≤910mm,其他参数不变。(2)对油烟机“宽度≤425mm”的要求予以放宽,允许宽度≤450mm以内的产品参与投标。

答:(1)洗衣机容量不予调整;尺寸调整为深度≤550mm;宽度≤550mm;高度≤940mm

2)油烟机尺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予调整。

5、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201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空调供货及安装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每个得1分,满分2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的业绩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信息的,须另附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2)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 、批复 、颁奖单位颁奖文件 、 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关键评审因素,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4)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荣誉的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本项目属于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奖项的加分项属于工程类项目招标,不适用于本项目。且即便是工程项目需要设置奖项,也必须是可以体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产品质量或履约保障,且与采购需求存在实质关联的奖项,比如政府质量奖,鲁班奖等等。而不是招标文件中含糊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此条款显然是为了某特定供应商设置的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及人员配备”的相关不合理的评审细则,重新制定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类项目,且本项目要求的颁奖部门不仅仅为建设部门,相关与本项目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亦予以认可,故本项不予调整。

6、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标准人员配备: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售后服务人员中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的,每有1人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8分。2.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售后服务人员中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制冷与空调作业),每有1人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8分。注:1.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投标人为其购买开标前 12个月内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2.同时具备“高处作业”证书与“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书的人员可累计得分。高处作业证与制冷作业证属于特种作业资质,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人员持有此类证书,属于变相设置 “特定行业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类项目的核心是货物本身的质量与功能,售后服务通常属于配套服务,人员资质要求应与货物履约直接相关,而非强制要求特种作业证。特种作业证通常要求企业具备稳定的专业团队,本项目要求的特种作业证均为本单位员工,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一般具备该资质的供应商均为大型安装企业,此条款的设置从一定程度上排斥中小供应商。违背了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类项目,且本项目为供货及安装项目,货物的安装也是本项重点需求,安装的楼栋均为高层建筑,安装工期紧,为确保安全和施工专业性,要求安装及售后人员具有相关证书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故本项不予调整。

7、问:相关产品参数修改如下:空调:序号6.制热功率≤1250W;序号7.电加热器功率:≤1100W;序号14.外机尺寸:宽≤850mm;高≤560mm;深≤350mm。户内洗衣机:序号6.尺寸要求深度≤550mm;宽度≤550mm;高度≤940mm;公共洗衣机:序号6.尺寸要求深度≤550mm;宽度≤550mm;高度≤940mm;冰箱:序号6噪音值:≤38dB;序号7:综合耗电量≤0.65kg/24h;序号8.尺寸:深度≤580mm;宽度≤505mm;高度≤1500mm;油烟机:序号6.尺寸:长≤896mm;宽≤430mm;高≤545mm

答:(1)空调外机尺寸调整为:宽≤850mm;高≤560mm;深≤350mm

2)冰箱噪音值调整为≤38dB

3)洗衣机尺寸调整为深度≤550mm;宽度≤550mm;高度≤940mm

4)其他受现场尺寸限制,不予调整。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招标人: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幸福大道22

邮编:230031

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4-4990608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邮编:230031

联 系 人:罗工

电话:0551-65597296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102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024答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