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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滨湖新区方兴湖公园、中山公园管养 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2016年滨湖新区方兴湖公园、中山公园管养项目
项目编号:2016FBCZ1654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16年6月13日
中标(成交)人名称: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人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深港数字化产业园7幢301 中标金额:人民币 玖佰贰拾捌万陆仟伍佰捌拾捌元玖角柒分(¥9286588.97元) 中标供应商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绿化管养服务一批。 企业业绩:(1)合肥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项目(第一包),服务面积42.5783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7月5日。(2)合肥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项目(第二包),服务面积14.9561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7月5日。(3)徐州市丁万河节点公园(玉潭湖公园、两河口公园)工程一标段,服务面积79925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4月20日。(4)怀宁县怀安河公园养护保洁项目,服务面积2564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0日。(5)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部分道路(经一路、长江路)绿化工程,服务面积13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9月10日。(6)亳宋河治理项目景观改造工程,服务面积50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月26日。(7)亳宋河治理项目景观余下段工程,服务面积23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6月30日。(8)明光市政务中心两侧及北侧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服务面积13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1月20日。(9)庐阳区市政园林局道路绿化养护第1包,服务面积151949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7月2日。(10)亳州市工业园区部分道路绿化养护工程,服务面积33267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8月。(11)淮北市长山南路绿带建设(苗木栽植、园建)工程,服务面积115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2015年5月10日。(12)淮北市东湖景区二期绿化工程,服务面积7337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3月7日。(13)庐州公园一期绿化景观养护管理,服务面积26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14)2016年度滨湖新区道路绿化管养,服务面积700000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28日。(15)解放路(黄山大道-中环线)、延安路(黄山大道-中环线)、东海大道(文笔路-华光大道)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服务面积7.6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4月。(16)G206国道绿化工程二标段,服务面积36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19日。(17)铜陵市铜芜路绿化带(绿道)工程(三标),服务面积31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0月8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董玲,王春怀,李志胜,黄发初,孙鹏飞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天山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角三楼
联系人:孙鹏飞
联系方式:0551-62974293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夏红兵 联系电话:0551-6622374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1【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