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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 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项目
项目编号:2016FFCZ4073
财政编号:RWSC2016-2114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8日
开标(采购)日期:2017年4月21日
标段名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
中标人一:
中标供应商名称: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456号9楼
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二: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振兴美莱医药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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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三: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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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四:
中标供应商名称:上海恒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2号21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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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五: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省旭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镇大店村沟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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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六:
中标供应商名称:杭州梅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湘路66号1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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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七:
中标供应商名称:合肥信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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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八:
中标供应商名称:安徽省阿夫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8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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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中标人九:
中标供应商名称:合肥市威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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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低值耗材-胶片定点供应商一批。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俞小莉,刘中龙,陈怀亮,洪波,郎广东,韦勇,张尚坤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总工会大楼东楼
联系人:俞小莉
联系方式:0551-65879779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傅莉 联系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1【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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