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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租赁

项目编号

2015CGCJ1209

委托方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房屋

用途

租期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

2

钢混

1189.31

商业

3

6个月

28.5434

首期半年租金

18万元

1、 出租房屋以现状移交,房屋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均为大证,为进行分割。

2、 房屋仅作为宾馆使用,宾馆内禁止设置后堂。

3、 免租金装修期均为租期外给予。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中标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1611109:00起至20162117:00止。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具有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的正在经营的宾馆业绩;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一)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中标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其费用。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中标人法定代表人与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所办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同一人。

(四)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停车等相关费用;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中标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中标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五)中标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内均只预留上下水接口,需中标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改造,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六)中标人保证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中标人需配合物业公司,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中标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中标人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委托方将立即会同物业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中标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中标人整改完成;如中标人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七)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中标人需书面向物业公司提交报修申请,由委托方与物业公司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中标人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中标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中标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中标人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中标人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中标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中标人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中标人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中标人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八)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由物业公司给中标人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中标人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中标人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中标人违约,物业公司不予返还中标人装修保证金,委托方将与物业公司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中标人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中标人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中标人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委托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中标人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因中标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中标人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中标人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委托方将会同物业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中标人整改合格。如中标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中标人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中标人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如中标人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中标人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公司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5)中标人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中标人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中标人违约,物业公司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中标人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中标人拒不整改,委托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中标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委托方整改的,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中标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委托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委托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中标人需另行支付。如中标人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中标人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

(九)中标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中标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中标人拒不整改,委托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果中标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委托方整改,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中标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委托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中标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中标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中标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中标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中标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一)租赁期内,经营餐饮行业的中标人需严格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中标人负责排除。

(十二)中标人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中标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委托方、物业公司、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中标人应在合同到期日后七天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中标人可清空中标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委托方将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委托方出具中标人离场通知单,物业公司核实中标人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十四)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中标人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中标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中标人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5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五)中标人以企业名义租赁的须向委托方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有合法证照之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经委托方确认后留复印件存查。使用用途是餐饮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人还要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

(十六)中标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应于收到中标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8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中标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中标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十七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委托管理方,项目产权方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产权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十八)《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中标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九)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出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4、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

5、委托方关于本次租赁行为的报告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次租赁行为的文件

7、复兴家园商业配套房产运营方案、出租要求

8、出租人承诺函

9、其他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十一)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二十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十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租金支付

租金每 6个月 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投标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的正在经营的宾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合同乙方或房屋产权人须为投标人,同时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中须能够体现建筑面积)2、正在经营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3、正在经营宾馆的外观照片

(四)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一

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数量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投标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出租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5)。

()格审查材料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1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22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十二

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投标人的,采取协议租赁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挂牌底价;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投标人的,将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2310:00始至201624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投标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⑧号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投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四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竞价结束后,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中标企业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须携带身份证),中标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于公示期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662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等候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

十五

违规行为处置

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处理,经批准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交易条件的;

3、未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

4、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5、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租赁合同》。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中标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一次性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 0551-65326599

企业注册

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5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662室)

十八

技术支持电话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0085033000551-66223830

十九

其他

产权企业库注册地址:http://www.hfztb.cn/HY/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

 

 

图二:标的外观

(标的外观仅供参考,具体范围与现状须由意向承租人进行现场踏勘。)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产权交易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高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投标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投标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投标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竞租标的:详情见公告。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投标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报名手续及竞价保证金缴纳手续。因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投标人不能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

本次房屋出租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投标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流程如下:

《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投标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年。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再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人提出异议,中心将出具《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投标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标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投标人使用。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投标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15CGCJ1209)”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15CGCJ1209)”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投标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租赁公告》(项目编号:2015CGCJ1209)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投标人,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1-15号(115116)商铺出租项目资格审查材料

 

项目编号:2015CGCJ1209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方式:        

 

投标人签章:      

 

 

 

 

 

 

 

 

 

 

 

 

 

 

 

 

 

 

附件6

 

房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 签 订 地 点:

合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停车等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二)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内均只预留上下水接口,需乙方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保证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乙方需配合物业公司,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甲方将立即会同物业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成;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四)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乙方需书面向物业公司提交报修申请,由甲方与物业公司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五)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由物业公司给乙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公司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公司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公司备案。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公司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5)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公司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八)租赁期内,经营餐饮行业的乙方需严格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九)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公司、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七天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乙方可清空乙方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出具乙方离场通知单,物业公司核实乙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十一)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5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二)乙方以企业名义租赁的须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有合法证照之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经甲方确认后留复印件存查。使用用途是餐饮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人还要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

(十三)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8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十四)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委托管理方,项目产权方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产权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买人(新业务系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