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转让公告
一、项目概况
招标人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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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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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5CFCJ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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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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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液化石油气部分储存、灌装资产:主要包括100立方液化石油气储罐、20立方残液罐、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动态灌装机、气相色谱仪和其他废旧设备,本次拟处置资产存放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5号公司院内。标的情况详见《固定资产转让细表》,由于建设佛掌路CNG加气站,本次转让范围内部分资产已先期拆除,无具体实物、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为零的资产未体现在上表中,不予交付。本次转让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部分转让资产名称可能与实际略有不同,拟转让资产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潜在投标人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转让方咨询。 2、受让方于中标后40个日历天内将转让标的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并运离合肥恒达能源有限公司厂区。 3、受让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企业依法合规进行拆除、清洗、运输、残留化工原料处置等工作。 4、受让方承担清洗、拆除、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拆除前编制详细处置方案,并经转让方批准。若拆除过程中,因现场情况等因素须改变原方案的须向转让方报备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致使转让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转让过程中须支付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6、对《产权转让合同》及附属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并在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安全和职业健康协议》及《环境保护协议》。 7、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则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该履约保证金在无受让方责任后全额无息返还。 8、由于本次转让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故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以充分了解和获取转让标的情况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凡参与投标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解标的现状、范围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认。 10、中标人在中标后必须与转让方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和职业健康协议、环境保护协议。 11、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华评报字(2015)第208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00033.98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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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 底价 |
20.003398万元 |
竞价保证金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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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1月18日9:00始至2016年2月17 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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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字样;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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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二)受让方中标后需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拆除前应将该委托拆除合同、拆除方案、现场拆除负责人名单及拆除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三)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协助中标人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资产以评估报告范围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中标价即为实际支付价格,不再予以调整。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五)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例如) 1、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决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 7、转让要求 8、其他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六)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八)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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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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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标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投标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转让公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社保证明材料等(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的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转让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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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投标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投标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三、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四、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9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02月19日 10:00 --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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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中标人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中标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逾期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不予接受。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投标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投标人。 如产生1家合格投标人的,则按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中标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以价高者得(中标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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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投标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投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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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中标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51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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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违规行为处置 |
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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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受让方须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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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519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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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 |
联系人: 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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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傅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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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技术支持电话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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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其他 |
产权企业注册地址:htt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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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固定资产转让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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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地点: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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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日期 |
启用日期 |
存储地点 |
备注 |
1 |
残夜罐 |
台 |
1 |
1998-12-1 |
1998-12-1 |
恒达公司 |
|
2 |
液化气储罐 |
台 |
3 |
1998-12-1 |
1998-12-1 |
恒达公司 |
|
3 |
液化气储罐 |
台 |
2 |
1998-12-1 |
1998-12-1 |
恒达公司 |
|
4 |
泵头 |
台 |
2 |
2013-5-27 |
2013-5-27 |
恒达公司 |
|
5 |
钢瓶封口机 |
台 |
1 |
2010-12-23 |
2010-12-23 |
恒达公司 |
|
6 |
烃泵 |
台 |
2 |
2008-12-1 |
2008-12-1 |
恒达公司 |
|
7 |
液化气压缩机 |
台 |
1 |
2006-5-1 |
2006-5-1 |
恒达公司 |
|
8 |
哈泵头 |
台 |
1 |
2010-4-2 |
2010-4-2 |
恒达公司 |
|
9 |
液化气泵 |
台 |
1 |
2006-5-1 |
2006-5-1 |
恒达公司 |
|
10 |
可燃气体探头 |
台 |
4 |
2002-4-1 |
2002-4-1 |
恒达公司 |
|
11 |
动态灌装机 |
台 |
4 |
2010-6-24 |
2010-6-24 |
恒达公司 |
|
12 |
气相色谱仪 |
套 |
1 |
2012-4-24 |
2012-4-24 |
恒达公司 |
|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工厂)授权本公司(工厂)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工厂)参加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0892),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且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文件中须附投标人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为其授权代表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⑴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⑵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⑶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3、经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4、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附件:3: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0892)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账户。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0892)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履行以下义务:
(1)我方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我方承担。
(2)我方承诺中标后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拆除前我公司会将该委托拆除合同、拆除方案、现场拆除负责人名单及拆除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转让方审核,通过我方再实施拆除工作。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招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2015CFCJ0892)
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方式:
投标人签章:
附件6:报价单封面
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2015CFCJ0892)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液化石油气部分存储、罐装资产报废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5CFCJ0892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资产转让合同(实物资产类)
招标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液化石油气部分储存、灌装资产:主要包括100立方液化石油气储罐、20立方残液罐、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动态灌装机、气相色谱仪和其他废旧设备,存放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5号公司院内。标的情况详见《固定资产转让细表》,转让资产的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出具的 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承诺中标后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拆除前我公司会将该委托拆除合同、拆除方案、现场拆除负责人名单及拆除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转让方审核,通过乙方再实施拆除工作。
(五)乙方对《产权转让合同》及附属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并在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安全和职业健康协议》及《环境保护协议》。
(六)乙方了解本次转让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没有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乙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承诺: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天内将转让标的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并运离合肥恒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2、部分标的物中含残留化工原料。在未清洗处置完毕前,不得拆除存放残留化工原料的设备。
3、拆除、清洗、运输、残留化工原料处置等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由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依法合规进行。
4、承担清洗、拆除、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在拆除前编制详细处置方案。若拆除过程中,因现场情况等因素须改变原处置方案的须向甲方报备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致使甲方或相关方蒙受损失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地 址: 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和职业健康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按国家有关法律签订了相应的土建安装、商品买卖、租赁或其他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可在甲方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甲方“优质服务、高效保障,平安健康、气畅万家,和谐发展、追求卓越”的管理方针,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各自权利、承担各自义务。
第一条 双方管理目标是:无职业健康和安全事故。消除职业健康及安全隐患,保障作业人员健康、作业现场安全。
第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严禁将承包的工程或其它劳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双方应相互配合,支持安检工作的检查和落实。乙方不得拒绝、阻扰甲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乙方进场作业前,必须持企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施工许可,外协人员花名册,到甲方对口业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排除。否则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的相关经济业务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乙方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入场前,乙方必须组织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 乙方应具有安全管理组织,在甲现场作业期间,乙方应指派专(兼)职人员 ,联系电话 ,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工作。
第八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乙方应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九条 乙方在作业现场内一切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必须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地址和要求进行布置并管理,并符合安全防火等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作业人员不准在甲方所管辖的厂区内住宿。
第十条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危险及火灾事故发生,并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乙方作业现场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除另有约定外,作业期间发生的电费、水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设备强制安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作业现场不得擅自动用或操作甲方的设备和机具,否则按违约处理,承担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人员在作业现场要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在进行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吊装作业及焊割作业前,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相关作业安全规范或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做足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作业期间自备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需借用(租赁)甲方设备、工器具,应由双方协商办理租借手续,乙方一经接受使用,表示该设备(工器具)完好无安全隐患,若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所承接的业务(项目)为: 。
第十七条 如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项目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如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附则
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乙方在甲方的作业期限一致。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裁决。
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环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按国家有关法律签订了相应的土建安装、商品买卖、租赁或其他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可在甲方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贯彻甲方“优质服务、高效保障,平安健康、气畅万家,和谐发展、追求卓越”的管理方针,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管理目标是: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无环境事故。
第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严禁将承包的工程或其它劳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所发生环境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双方应相互配合,支持环境工作的检查和落实。乙方不得拒绝、阻扰甲方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乙方进场作业前,必须持企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到甲方对口业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重要环境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排除。否则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之间的相关经济业务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订并落实作业过程相关的污染物(废弃物)处理方案和其它环境保护方案。
第七条 乙方应具有环境管理组织,在甲现场作业期间,乙方应指派专(兼)职人员 ,联系电话 ,全面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乙方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各类环境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毒化物、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乙方采取的环保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1、产生噪音、粉尘较大的施工机械、机具及物料,乙方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降噪降尘措施。止野蛮施工,保证噪声符合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求。
2、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对废旧钢材、木材、塑料等可回收材料进行挑拣,码放整齐,进行再利用;对不可回收材料,分无害(废渣、废料、废金属等)和有害(废油漆桶、废有机物容器、废矿物油、涂料、化学品等),分别放置在甲方指定地点,做好标识,由甲方统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作业过程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道;夜间施工避免光污染。
4、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卫生,不准擅自进入与作业无关的工作场所及办公室。作业结束时,负责及时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5、作业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需在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必要的、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对包装材料,乙方应考虑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用可循环材料,乙方可在下次送货时将包装物回收,循环使用。
7、对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品,乙方需标明警示标记,并在货物出厂前,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不发生破、损、滴、漏、跑、冒现象。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退换。
8、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品,在贮存、运输和作业过程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环境安全事故。
9、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危险化学品材料的同时需将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一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10、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粉尘、噪声及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如有违规由乙方负责。
11、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内行驶时,应做到车轮不夹沙带泥,行驶途中无泥土、垃圾和其它杂物泄漏。否则,乙方负责在当日内进行清理干净。
第九条 乙方所承接的业务(项目)为: 。
第十条 如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每项5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项目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如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全由乙方负责承担;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附则
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限与乙方在甲方的作业期限一致。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裁决。
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