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公告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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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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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5CGCJ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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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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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租期 |
免租金装修期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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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 |
1层 |
钢混 |
1023.64 |
社区 |
6年 |
6个月 |
5 |
首期半年租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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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均为大证,未进行分割); 2、前两年租金为中标价,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按上年租金递增20%; 3、免租金装修期租期内给予; 4、目前,菜市场整体正在进行装修改造过程中,待装修改造完成后交付使用。 5、出租房屋内均只预留上下水接口,需承租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改造,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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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
1、 意向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人承担。 2、 房屋仅作为菜市场使用,不得经营与菜市场无关的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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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 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2月4日9:00始至2016年2月25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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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2013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不少于500㎡菜市场经营管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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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消防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出租所承租的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对租赁资产进行局部招商,招商业态须符合委托方要求,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租赁公告和委托方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承租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承租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户姓名必须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否则视为转租),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餐饮、熟食、食品类的经营户需持有健康证、卫生证等证件。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详见: (1)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 ①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和物业公司,经甲方同意后报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核,取得合格证后连同盖章的图纸报送至物业公司备案; ②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 ③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2)承租人装修完成后必须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证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 (3)若承租人未满足(1)中所述条件擅自施工或装修完成后未取得验收合格而擅自营业的,甲方会同物业公司要求承租人进行限时整改;承租人拒绝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并不予退还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委托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承租人需另行支付。 如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人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八)承租人保证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需配合物业公司,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承租人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委托方将立即会同物业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完成;如承租人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九)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物业公司备案方可执行,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于合同终止后予与撤除。承租人应确保门头招牌符合相关广告、安全及消防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物业公司现场监管,若发现承租人未按要求安装,物业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承租人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空调,室外及必须安装在委托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安装。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委托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承租人须配合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承租人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二)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十三)承租人保证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需配合物业公司,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 (十四)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需书面向物业公司提交报修申请,由委托方与物业公司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人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委托方安排维修,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承租人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承租人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承租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五)承租人应爱护本市场内公共设施,维护摊容、铺貌及市场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各自摊位(铺面)内的卫生,不得影响市场内的整体环境。做好摊位(铺面)门前三包、文明创建等事项,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及委托方、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 (十六)承租人为所租赁摊位(铺面)的安全责任人,对该摊位(铺面)使用安全和防火安全负责,并遵守市场内各项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出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不占道经营,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不乱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灶具等。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委托方、物业公司、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承租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整改,委托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委托方整改,委托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委托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八)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人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经营,不得出店经营。不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假冒伪劣商品,物品放置做到整齐规范,无杂物,干净整洁,不乱堆、乱放、乱挂物品,严禁占道经营,保证商品不出摊位(铺面),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九)承租人如对委托方、物业公司或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物业公司不负连带责任)。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否则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摊位(铺面),并不予返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如造成影响和损失,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 (二十)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二十一)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日后七天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承租人可清空承租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委托方将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委托方出具承租人离场通知单,物业公司核实承租人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二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5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二十三)承租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应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十四)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委托管理方,项目产权方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产权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二十五)《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十六)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八)委托方(出租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出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4、房屋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 5、委托方关于本次租赁行为的报告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次租赁行为的文件 7、长宁家园商业配套房产运营方案、出租要求 8、出租人承诺函 9、出租要求 10、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十九)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三十一)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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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 |
租金六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中标价,以后每年租金均按上年实际租金递增5%,先付款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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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财务窗口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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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三)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所管菜市场面积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原件) (四)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五)意向承租人承诺函(承诺函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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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2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 2016年2月26 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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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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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
竞价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承租人于公示期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须携带身份证)到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等候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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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违规行为处置 |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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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一次性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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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5326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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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陈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98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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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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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1 标的所在位置
图2 标的外观情况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5CGCJ1301)的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竞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5CGCJ1301)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资料。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公告》(以下简称《出租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出租公告》、《网络动态报价须知》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确认,我方完全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方将与出租人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该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5CGCJ1301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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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年 小写: /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年 月 日
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2015CGCJ130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1号配套商业菜市场整体租赁项目(2015CGCJ1301)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仅作为菜市场使用,不得经营与菜市场无关的业态,同时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如乙方逾期30日(含)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整改或拒绝整改期间,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