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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政务区环卫车辆租赁项目出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市政务区环卫车辆租赁

项目编号

2016CZCJ0133

委托方

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车型吨位

核定载质量

注册日期

行驶里程(公里)

保险期限

年审期限

租期

租金底价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

A27482

清扫车( 4600KG

2008.11

174246

2016.11.18

11

三年

 

300万元(三年总租金)

中标价格的10%

20万元

A32330

清扫车(4600KG

2010.9

141264

2016.9.25

9

A38452

水扫车( 4155KG

2012.2

85625

2016.9.25

2

AA4225

水扫车(7110KG

2014.11

30884

2016.10.30

11

A41177

护栏清扫车(1605KG

2012.9

22757

2016.8.25

9

AA4215

洒水车(12710KG

2014.11

21832

2016.10.30

11

AHF014

长安CM9

(客车 7

2007.4

161070

2016.4.28

4

ABB455

皮卡(500KG

2006.5

251700

2016.5.21

5

注:上述车辆行驶里程仅作为参考,具体里程以车辆实际交接时为准。

租赁要求

1、承租人使用车辆必须符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如由此类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本次环卫作业车租赁,中标单位中标后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等作业,不得将环卫作业车转租、出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机动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162259:00始至201631517: 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2259:00始至201631710: 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道路保洁或清洁服务或垃圾清运的境内企事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租赁车辆以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租赁车辆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报价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车辆的性能、现状。

(二)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维修保养、用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三)出租车辆的保险到期后,由承租人按照原有车辆保险险种自行购买,不得减少保险险种。

(四)交车时,承租人应邀请专业人员对租赁车辆进行试驾并邀请专业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鉴定及车况检查。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保证车况良好,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五)租赁期内,违章和事故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罚款、经济赔偿等均有乙方承担。如发生重大事故,导致机车辆坏无法修复或车辆丢失等,承租人负责按市场价赔偿,违反法律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租人不得将机动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环卫车辆零部件,不得改装环卫车辆,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委托方的许可。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收回或改造租赁车辆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环卫作业车辆租赁合同》。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环卫作业车辆租赁合同》。

(十)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十一)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租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租金支付

本次招标车辆租用期限三年,租金按年支付 (年租金=中标价/3), 首年租金于《环卫作业车辆租赁合同》签订前支付,后续租金在前一年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前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二

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道路保洁或清洁服务或垃圾清运)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5000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违规行为处置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尚工 ,联系电话:0551-62830180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  合肥要素市场A662

十九

技术支持电话

40085033000551-66223830

二十

其他

电子竞价登录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竞价是依照本次竞价是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高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竞租标的:详情见公告。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承租人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完成现场报名,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因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意向承租人不能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本次出租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流程如下:

《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意向承租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三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再进行公告,中心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承租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承租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人使用。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承租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政务区环卫车辆租赁(项目编号:2016CZCJ0133)”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政务区环卫车辆租赁(项目编号:2016CZCJ0133)”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政务区环卫车辆租赁公告》(项目编号:2016CZCJ013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环卫作业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地 点:                             

合 同 签 订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                                                      

2、甲方按车辆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标的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车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车辆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车辆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每   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计算日前   个月 向甲方支付。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环卫作业车辆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车辆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环卫车辆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限结束后    日内,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环卫作业车辆。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车辆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影响环卫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保险、办理年审,保险及年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违章和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罚款、经济赔偿等均有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一切故障维修、机械保养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如发生重大事故,导致机车辆坏无法修复或车辆丢失等,乙方负责按市场价赔偿,违反法律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障环卫车辆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相关证照齐全,无机械故障及未处理违章和事故。

2、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的材料,协助乙方办理。

4、乙方对环卫车辆的使用仅限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等作业,不得用于其他作业。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环卫作业车辆,并对环卫作业车辆有维修保养的义务,保持中标机械状况良好,运转正常,自乙承担一切故障维修、机械保养的费用换或按市场价赔偿,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环卫车辆零部件,不得改装环卫车辆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7、乙方应按时购买保险及办理年审,并按照车辆按原有险种购买保险,不得减少应保险种。

8、乙方不得将机动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9、乙方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车辆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出借、出售、典当、抵押所承租环卫作业车辆。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收回或改造租赁标的;

2、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车辆毁损、灭失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环卫车辆,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车辆用途的;

3、擅自将该车辆驶出肥西县从事环卫作业的;

4、擅自转租、出借、出售、典当、抵押该车辆或以其他方式将该车辆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车辆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及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6、未按时购买车辆保险或者减少保险险种的;

7、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车辆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各自承租环作业卫车辆享有承租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归还甲方环卫作业车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环卫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6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7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环卫车辆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环卫车辆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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