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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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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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LCJ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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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市杏花经济发展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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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租期 |
免租金装修期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 |
无 |
无 |
3450 (约133个停车位) |
停车场 |
6年 |
1个月 |
40 |
按中标价首年租金的50%收取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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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承租人使用上述停车场必须符合场地用途及《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停车场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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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16年3月25日09:00 始至2016年4月13日17:00 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年3月25日09:00 始至2016年4月15日10:00 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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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境内企业法人。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停车服务相关内容。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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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场地出租时以现状交接,场地的设备设施、停车泊位线及收费公示牌、停车牌等均由承租人负责。 (三)租赁期内,出租停车场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停车场;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停车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停车场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停车场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停车场结构和相邻产权界限。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停车场结构和相邻产权界限,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停车场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停车场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停车场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停车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停车场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停车场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车辆进出快捷,停放整齐安全,引导规范有序,停车场环境和谐整洁、标示清晰醒目,管理人员文明服务,同时维护好停车场内秩序,严禁在停车场内摆摊设点,如有摊点,承租人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停车场环境卫生标准参照合肥市文明创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园的有关要求执行。 2、在广场区域内,承租人不得从事与停车服务管理无关的经营行为。 3、公园在承租期内享有对停车场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权。承租人在停车服务管理中,出现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每年被举报并查实随意抬高收费标准 3 次以上;(2)每年发生 3 次以上车辆损坏或丢失并出现赔偿纠纷;(3)每年发生3次以上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给公园造成不良影响;(4)每年同一问题经甲方 3 次书面警告仍无有效整改的;公园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4、经营车辆停放服务的审批、年检(物价、公安)等手续由公园配合承租人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对停车场的交通、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遇有重大政治活动或重大节日,应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同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管理中发生车辆被盗丢失、损坏、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等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6、对停车场硬件设施的要求: ⑴ 承租人应对停车场的设备设施、停车泊位线及收费公示牌、停车牌等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完好、整洁、美观的状况,所发生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⑵ 建立车辆号牌识别系统,车辆出口准确显示停车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明码收费。 ⑶ 配备电子屏幕,准确显示停车场内部停车状况。 ⑷ 安装高清监控系统,不得存在有盲区。 ⑸ 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时检查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 7、公园有权根据上级单位和管理等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停车位承办相应的活动,承租人应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占用场地按实际车位计算,从租金中予以抵扣。 8、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停车场。 9、由于该租赁停车场属于非封闭性的,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行人、非机动车辆、残疾人车辆等通行无阻。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停车场租金。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市政升级改造需要改造租赁停车场等原因而暂时不能履约合同的,待改造结束后,由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原合同期限根据因改造实际占用时间等长延续,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租赁期满,如出租人停车场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停车场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停车场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停车场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承租人承租停车场时所购置的相关设备(确保可正常使用)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停车场出租公告及所附《停车场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十一)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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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 |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四、五、六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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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承租人 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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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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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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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1000 元/年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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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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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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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违规行为处置 |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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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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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 6284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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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63(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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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技术支持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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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其他 |
电子竞价登录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
图二:标的平面图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高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竞租标的:详情见公告。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承租人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完成现场报名,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因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意向承租人不能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本次房屋出租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流程如下:
① 《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意向承租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六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中标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再进行公告,中心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承租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承租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人使用。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承租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207)”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207)”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207)”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杏花公园东门停车场租赁项目公告》(项目编号: 2016CLCJ0207)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停 车场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停车场的地址、面积、用途
停车场落于 杏花公园东大门广场
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停车场必须符合场地用途及《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停车场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停车场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年 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停车场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缴纳首期租金时将履约保证金一并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停车场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停车场年租金:第一、二、三年场地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四、五、六年停车场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为人民币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年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停车场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停车场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停车场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停车场,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停车场时应保证停车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停车场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停车场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停车场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停车场时应保证停车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建设、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停车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停车场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停车场。若乙方无故不签交接清单或故意拖延,则自甲方签字 日,视为乙方认可交接清单所有内容。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停车场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停车场进行建设改造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停车场进行建设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建设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停车场、公园的整体景观和公共同行畅通,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建设改造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停车场建设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停车场建设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停车场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停车场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诺此类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和安全性,也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停车场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租赁停车场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为停车场停车服务,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与停车服务管理无关的其他经营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公安、消防、物价、环评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停车场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停车场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停车场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停车场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停车场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停车场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停车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停车场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建设改造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建设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建设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停车场的建设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停车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停车场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停车场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停车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停车场,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建设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停车场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水电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停车场主体结构的。
5、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
6、利用该停车场从事违法活动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停车场,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3、如因该停车场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停车场进行建设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停车场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停车场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停车场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停车场后,该处租赁停车场、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人员及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车辆进出快捷,停放整齐安全,引导规范有序,停车场环境和谐整洁、标示清晰醒目,管理人员文明服务,同时维护好停车场内秩序,严禁在停车场内摆摊设点,如有摊点,承租人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停车场环境卫生标准参照合肥市文明创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园的有关要求执行。
2、在广场区域内,承租人不得从事与停车服务管理无关的经营行为。
3、公园在承租期内享有对停车场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权。承租人在停车服务管理中,出现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每年被举报并查实随意抬高收费标准 3 次以上;(2)每年发生 3 次以上车辆损坏或丢失并出现赔偿纠纷;(3)每年发生3次以上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给公园造成不良影响;(4)每年同一问题经甲方 3 次书面警告仍无有效整改的;公园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4、经营车辆停放服务的审批、年检(物价、公安)等手续由公园配合承租人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对停车场的交通、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遇有重大政治活动或重大节日,应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同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管理中发生车辆被盗丢失、损坏、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等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6、对停车场硬件设施的要求:
⑴ 承租人应对停车场的设备设施、停车泊位线及收费公示牌、停车牌等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完好、整洁、美观的状况,所发生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⑵ 建立车辆号牌识别系统,车辆出口准确显示停车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明码收费。
⑶ 配备电子屏幕,准确显示停车场内部停车状况。
⑷ 安装高清监控系统,不得存在有盲区。
⑸ 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时检查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
7、公园有权根据上级单位和管理等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停车位承办相应的活动,承租人应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占用场地按实际车位计算,从租金中予以抵扣。
8、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停车场。
9、由于该租赁停车场属于非封闭性的,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行人、非机动车辆、残疾人车辆等通行无阻。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停车场租金。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市政升级改造需要改造租赁停车场等原因而暂时不能履约合同的,待改造结束后,由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原合同期限根据因改造实际占用时间等长延续,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租赁期满,如出租人停车场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停车场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停车场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停车场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承租人承租停车场时所购置的相关设备(确保可正常使用)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停车场出租公告及所附《停车场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