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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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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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GCJ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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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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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房屋建筑物(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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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物(14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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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名称 |
房产证编号 |
结构 |
规划用途 |
建筑面积(M2) |
评估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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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车间联合厂房(调试工段)101、201 |
合产字第8110074456号 |
钢 |
工业用房 |
5848.85 |
692884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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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厂房焊接车间101、201 |
合产字第8110074454号 |
钢 |
工业用房 |
35269.97 |
569945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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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车间联合厂房301等6套房 |
合产字第8110083849号 |
钢 |
工业用房 |
52558.43 |
765434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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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厂房冲压件库101 |
合产字第8110074458号 |
钢 |
工业用房 |
10706.78 |
2145156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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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厂房冲压车间201、101、102 |
合产字第8110074484号 |
钢、钢混 |
工业用房 |
26505.64 |
5313055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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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车间联合厂房(总装工段) |
合产字第8110074457号 |
钢、钢混 |
工业用房 |
58156.5 |
841437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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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站房101、102 |
合产字第8110268388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6236.47 |
95979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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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KV总变电站 |
合产字第8110268389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749.25 |
12755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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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站 |
合产字第8110268395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1852.25 |
236495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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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站 |
合产字第8110268390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145.82 |
18036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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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库 |
合产字第8110268391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454.98 |
68767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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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站 |
合产字第8110268393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879.9 |
106745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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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装)废水处理间 |
合产字第8110268394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1308.57 |
179012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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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 |
合产字第8110268392号 |
钢混 |
工业用房 |
11412.98 |
23820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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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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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86.4 |
33997729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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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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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号 |
土地证号 |
使用权类型 |
用途 |
面积(M2) |
终止日期 |
评估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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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1-1 |
合高新国用(2011)第48号 |
出让 |
工业 |
231396.60 |
2060.12.30 |
10435523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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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1-2 |
合高新国用(2011)第49号 |
出让 |
工业 |
139944.00 |
2061.4.255 |
632029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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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1-3 |
合高新国用(2012)第18号 |
出让 |
工业 |
110798.25 |
2061.12.31 |
501893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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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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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1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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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4753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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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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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结构 |
建成年月 |
面积/体积(M2/M3) |
评估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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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化水池 |
钢筋混凝土 |
2012/5/31 |
75.40 |
15446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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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 |
钢筋混凝土 |
2012/5/31 |
284.00 |
58956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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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调解池 |
钢筋混凝土 |
2012/5/31 |
1346.70 |
51207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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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理池 |
钢筋混凝土 |
2012/5/31 |
1092.90 |
441444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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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公邮站 |
钢结构 |
2012/5/31 |
40.50 |
26077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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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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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50 |
105400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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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皖正信评报字(2016)第002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68264884.22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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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 底价 |
568264884.22元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万元或其整数倍。 |
竞价保证金 |
1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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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3月31日9:00始至2016年5月3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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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7亿元且营业范围包含汽车生产相关内容(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三)企业连续正常营业不少于8年 【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且须提供连续不少于8年的整车产品销货发票(提供发票年份须连续,不可间隔,每年一张即可)】 (四)具有不少于人民币284,132,443元(或等值外币)的收购资金证明(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本项目公告起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五)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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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无规定的,各自承担一半。 (三)转让资产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首年租金单价为10元/㎡•月,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租金单价的基础上递增5%。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该房产过户完成前,受让方须按照现有租赁合同约定与原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受让方在房产过户完成后享有以过户时间点往后的该资产租金收益并承担相关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七)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决议 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次转让行为的批复 6、房产权属证明与土地权属证明 7、《评估报告书》及评估备案表 8、委托方关于转让资产的情况说明 9、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备案表 10、原租赁合同及原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1、转让要求 12、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八)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九)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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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5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全部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超过付款期限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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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连续不少于8年的整车产品销货发票复印件,提供发票年份须连续,不可间隔,每年一张即可。 (四)提供本项目公告起始日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284,132,443元(或等值外币)银行存款证明文件。 (五)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六)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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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5)。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须密封,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三、格审查材料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三楼5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5月4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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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者得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1、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挂牌底价; 2、 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 年5月5日10:00始至2016年5月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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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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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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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违规行为处置 |
1、受让方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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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如果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提请督查部门取消受让方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对该项目重新挂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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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蔡工 ,联系电话: 0551-6531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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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陈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98(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市场A区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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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技术支持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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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特别说明 |
在转让过程中,如出现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区域规划调整、转让标的存在重大瑕疵等不可抗力造成转让无法实现,转让方有权要求终止或中止该项目,中心将会在本项目终止或中止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息),转让方及我中心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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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1、本次转让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3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公开转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受让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受让方按照本公告要求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因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材料或资格审查材料未通审查的不能参与竞价。
(4)参与竞价。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
本次转让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 《转让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五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受让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受让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受让方使用。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重新组织竞价。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12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123)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项目编号:2016CGCJ012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如转让方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区域规划调整、转让标的存在重大瑕疵等不可抗力导致该项目终止或中止,我方同意无条件退出该项目竞买,转让方及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高新集团公司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资产转让项目(2016CGCJ012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房屋建筑物(工业厂房)、土地及其它地上附属,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皖正信评报字(2016)第002号《评估报告书》,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5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全部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超过付款期限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该房产过户完成前,乙方须按照现有租赁合同约定与原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在房产过户完成后享有以过户时间点往后的该资产租金收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无规定的,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章): 乙 方(章):
单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