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公告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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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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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BCJ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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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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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出租 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租期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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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康园 敬老院 |
6层 |
框架 |
10978.52 |
养老服务 |
6年 |
198万元 |
50万元 |
2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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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对应房产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以南、福州路以北、湖北路以东、华山路以西。发展空间极佳,公共交通便利。目前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证照,出租人予以协助。 2.标的整栋建筑呈“I”型,南边4层,北面6层。设计床位316张,配有电梯2部,所有房屋均为简装。 3.根据皖政〔2014〕60号文件规定,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4.出租标的第一年租金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较上一年递增3%。 5. 租赁房屋无免租金装修期。 6.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正在办理中。委托方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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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
1.出租标的必须用于设立集养老、护理、医疗、日托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辅助人员配备和服务设施设备满足综合性养老服务需要。 2.使用上述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规划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上述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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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 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5月5日9:00始至2016年5月24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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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2.具有2015年1月1日(不含)之前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 3.具有400张以上床位(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所载床位数字为准); 4. 意向承租人设立的养老机构正在运营; 5.意向承租人已与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6.意向承租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养老机构服务团队中须有不少于2名具有助理及以上级别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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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移交,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承租人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截止期限不得超过与出租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截止期限。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房屋的日常维护、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承诺遵守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收费、房屋装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及其他与租赁房屋有关的规定。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恢复或赔偿的,出租人有权请第三方评估损失情况后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改造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完整无条件将所使用房屋在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出租人房屋经营权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9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使用权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价或参加竞价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原承租人在经委托人综合服务评估合格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9.出租人严格按照《安徽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承租人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管理不善的,依据政策规定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10.承租人须在优先保障本辖区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入住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实行社会化运营;承租人需按相关政策规定设立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床位数不低于该项目总床位数的30%。 11.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以及安防监控系统的装设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12.租赁期内,出租人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并协助承租方争取社会化养老方面的扶持政策。 13.承租人具有独立或委托开展医疗护理服务能力,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相关要求, 14.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6.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17.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18.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19.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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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支付:租金六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中标价,以后每年租金均按上年实际租金递增3%,先提前30日付款后使用;出租人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出具收款凭证。意向承租人前三年租赁费用免收,自第四年起,开始支付租赁费用,租金按递增后标准收取【第四年租金费用=首年租金*(1+3%)3】 。 2.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允许以现金或履约保函方式提交。在成交确认书发出次日起5日内,承租人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承租人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租期内承租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上述租金、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委托方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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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财务窗口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2.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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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能体现2015年1月1日之前颁发,且所载床位数不少于400张) (三)养老机构正在运营证明材料:须提供至少一份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四)须提供与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服务团队证明材料(按本公告附件1提交); 注:须附专业服务团队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助理及以上级别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合同签订前,出租人有权核实服务团队人员是否为意向承租人或其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如不符合要求,出租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七)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八)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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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1 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 2016年5月25日14:00--14: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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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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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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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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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违规行为处置 |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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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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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3357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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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98、0551-6622376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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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标的所在位置
图2 标的所在建筑物整体外观情况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人员配备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岗位职责 |
执业资格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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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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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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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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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后须附专业服务团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6CBCJ0026)的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竞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6CBCJ0026)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资料。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公告》(以下简称《出租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出租公告》、《网络动态报价须知》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确认,我方完全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方将与出租人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该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6CBCJ0026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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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年 月 日
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2016CBCJ0026)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滨湖康园敬老院租赁项目(2016CBCJ0026)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8: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甲方): 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以南、福州路以北、湖北路以东、华山路以西 间 数: 159个标准间 建筑面积: 10978.52 m² 租赁用途: 养老服务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用于设立集养老、护理、医疗、日托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辅助人员配备和服务设施设备满足综合性养老服务需要。同时必须符合房屋规划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上述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月 日起至 2022 年 月 日止,计 6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0000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全额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结束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以后每年租金按上年实际租金递增3%。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如乙方运营状况良好,各项考核达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伍拾万元整 (¥ 500000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 100000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伍拾万元 (¥ 500000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拾万元整 (¥ 100000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移交,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二)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乙方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截止期限不得超过与甲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截止期限。
(三)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房屋的日常维护、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乙方须承诺遵守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收费、房屋装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及其他与租赁房屋有关的规定。
(四)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恢复或赔偿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评估损失情况后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改造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完整无条件将所使用房屋在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房屋经营权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9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期满,如甲方房屋使用权继续对外租赁,乙方未参加竞价或参加竞价但最终未能中标,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合同租赁期满,如委托人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经委托人综合服务评估合格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按照公告将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并)
(八)甲方严格按照《安徽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乙方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管理不善的,依据政策规定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乙方须优先保障本辖区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入住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实行社会化运营;乙方需按相关政策规定设立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床位数不低于该项目总床位数的30%。
(十)乙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以及安防监控系统的装设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十一)租赁期内,甲方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并协助承租方争取社会化养老方面的扶持政策。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5份,其中甲方执 2份,乙方执 2份,相关部门备案 1 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