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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6CZCJ0512

委托方

(转让方)

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对应房产

层数

结构

使用面积(M2 

房屋

用途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免费用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

竞价

保证金(万元)

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

第三层

钢混

1470

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

3

145万元/

7

三个月的成交金额之和

100

转让

用途要求

受让方使用上述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用途的要求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经营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资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6年6月169:00始至201676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66169:00始至201678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营业范围包含:浴室或桑拿或足浴或SPA字样;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对标的特别说明

一)该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和获取服务区的情况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参与投标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转让期间为经营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所有设备配置方案、设施改造、装修装潢方案必须报招标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各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不得与他人合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房屋。

(四)受让方承担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天数计算。

(六)受让方须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格式见附件)。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八)委托方(转让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4、转让标的对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及承诺函;

5、转让标的对应的房屋用途、转让要求或其他约定;

6、有权部门同意房屋经营权转让的批复;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九)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须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一)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每6个月向转让方支付一次,首期转让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一起支付。

受让方

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1号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二

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2000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价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违规行为处置

1、受让方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转让合同》。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第一年首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收取。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余经理,联系电话:0551-62266890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566223706(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市场A662室)

十九

技术支持电话

 40085033000551-66223830

二十

其他

电子竞价登录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转让项目竞价是依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3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公开转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4、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受让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截止日前通过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报名手续及竞价保证金缴纳手续。因逾期未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意向受让方不能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

本次转让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转让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

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项目概况第十三项。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受让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受让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受让方使用。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重新组织竞价。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经营权转让(编号:2016CZCJ0512项目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经营权转让(编号:2016CZCJ0512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桑拿足浴和美容美发经营权转让(编号:2016CZCJ0512)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完全按照公告规定的用途使用该房产;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6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经营性房产情况

1、承租项目位于合肥泓瑞金陵大酒店三楼, 建筑面积约1526平方米(含美容

美发用房56平方米) 钢混结构,该房屋租赁用途为 美容美发、足浴、SPA,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的营业证照。乙方如需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及经营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承租项目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承租方式

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经济、经营及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若因此第三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品质、卫生、价格、知识产权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引起纠纷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乙方应当为其商品服务、装置、设备、货物、装修购买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如因此发生的任何货品损失和任何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营业时间或其他由甲方公布或书面同意的营业时间正常对外营业。

5、乙方应保养房屋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他队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他粉饰或抹灰、甲方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使其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

6、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租场所的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损毁的更换费用及由于乙方、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的原因而导致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受损的更换费用。

7、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授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通知乙方后于合理时间内进入乙方承租场所、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承租场所或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但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均可在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

8、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在获甲方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允许将在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或使用承租场所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承租场所及其各部份。甲方有权在该承租场所张贴招租告示。

9、乙方应在所有时候保持承租场所清洁及卫生的状况及状态。

10、乙方只可在由甲方指定的运载货物时间、货运出入口、货运电梯装卸货物。乙方从租赁场所运出任何商品或物品时须出示由甲方签发的物品出门证,甲方有权对乙方运出的商品或物品进行检查。

11、乙方应负责把垃圾及废物从承租场所清除及弃置于建筑物范围内甲方指定的地点。如果乙方要求提供将垃圾及废物从承租场所清除至指定范围的清理服务而甲方又提供此项服务的,乙方只能采用甲方提供的此种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2、乙方不得更换承租场所、消防通道等现有的所有门锁,也不得私自安装附加锁。甲方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擅自使用钥匙进入承租场所,除乙方有明确证据证明甲方在保管钥匙上有重大疏忽或直接导致盗窃等类似事件发生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承租场所发生的盗窃等类似事件的责任。

13、为保持甲方物业的高档酒店形象、声誉和地位,乙方须以甲方满意并认为合适的标准布置承租场所通道、店面及橱窗或陈列柜或展示其服务。一经甲方提出更改或撤除的通知,乙方必须立即办理。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妥善安排承租场所内员工的着装、佩戴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高档场所对外服务的形象和标准。

14、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承担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等第三方缴纳或承担的费用并向顾客开具合规发票。

 

第三条  承租经营范围

 

乙方在房屋内须合法经营桑拿、足浴、SPA、美容美发项目,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日至           日)。免租期内乙方仍须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所使用物业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方式

 

1、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租金递增情况:                 

2、租金每 1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1个月承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计算日前      日向甲方支付。若合同期尾期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在上一期租金中一并收取。

3、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相当于 3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外,剩余部分在乙方完好交还全部租赁物业及设备设施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条  承租期间装修、装饰

 

1、甲方给予乙方7天装修、装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甲方免收乙方装修、装饰期租赁费。

2、租赁期间内,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租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房屋内进行装修、装饰调整,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不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乙方自行负责装修报批并承担装修报批的一切费用,因乙方装修原因对甲方物业及第三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租赁项目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3 日内将房屋所有内外装饰、经营设备、水电气等机电设备、弱电总线、排污管道、固定/移动家具由甲方以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不包括低值易耗品(详见移交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时未交付完成。

2、甲方须配合乙方对房屋交付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等费用基数予以移交。

3、租赁期满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返还该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撤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务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费、卫生、布草洗涤费、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清场撤离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当年平均日租进的2倍向甲方缴纳物业使用租金。如租赁物业内仍遗留有乙方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所有遗留物品,并由甲方强制收回租赁物业。涉及上述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自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承租项目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7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不得损坏属于甲方的所有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承包给第三方或与其他人互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按照当年租赁费用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布草洗涤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计算期自双方办理交接之日起计算。

1)水、电、汽等费用:由甲方装表,乙方按时结算;如遇价格调整,乙方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2)通讯费用:甲方免费提供内部通讯(内线电话)供乙方使用,市话、长途等外线电话产生的费用甲方按照电信局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

3)布草洗涤费用:甲方提供布草洗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同时期、同品种合肥地区最优惠价格,乙方每月按时结算。乙方也可自行外洗,但进出酒店通道、时间等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执行。

4)设施设备为序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范围内设施设备维修服务,所产生的所有配件、维修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配设备不在甲方维修范围内,如需甲方协助维修,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支付给甲方。

5)保洁费用:租赁房屋范围所有卫生、保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各项规费:凡涉及租赁房屋内应缴纳的规费等单项费用,均由乙方事先家付给甲方,由甲方代为缴纳。

7)各项罚款:凡涉及房屋租赁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项罚款或其它出发及与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酒店范围内的安保、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  纳税与款项结算

 

1、税务登记及缴税:乙方应乙方办理税务登记,乙方自行收取的款项,由乙方以税控机独立开票,每月按税务规定按时自行缴税。

2、住店客人签单:如住店客人至乙方经营场所消费,乙方须及时与甲方总台联系,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允许住店客人将其消费计入及房账中,由甲方在结算房费时一并收取。发生转客账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将客人签署的账单送至酒店总台入账,否则由此产生的漏账有乙方自负。每月底由甲方财务对该部分的签单账款进行汇总,于次月在扣除乙方承担的税费后转付乙方。

3、酒店储值卡消费:客人持酒店储值卡至乙方经营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每月月底汇总报甲方财务部核算,经甲方核准确认后,于次月在扣除乙方承担的税费后转付乙方。

 

第十三条   员工管理

1、乙方可自行(聘)录用员工,其人事、劳资、福利、工伤、意外伤害的等一切待遇和相关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处理,与甲方无关。

2、乙方员工应统一着乙方规定的工作服并佩戴工号牌上岗,并须按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管理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乙方员工的车辆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停放地点有序停放,员工进出酒店须从员工通道出入,不得随意在大堂、客房区域走动、逗留。

4、乙方员工及其它相关人员除服从乙方内部管理外,还须遵守甲方酒店内部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府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娱乐场所的各类规定、准则等,不得有“黄、赌、毒”、斗殴等各种违法行为产生和存在。否则,由此产生的各项处罚(包括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及对酒店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客人间因各种纠纷导致的打斗行为,乙方必须负责妥善处理和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亦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消防、安保、财务等项要求。否则,发生火灾、盗窃、抢劫等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违反酒店内部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劝阻、警告,或采取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停水、电、气供应等)直至乙方纠正为止。

4、为保证酒店对外统一形象,乙方所有对外对外宣传(方案)需报经酒店审核批准后方可投放使用。

5、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缴纳承租租金、税金、罚款等各项费用,甲方均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水、电、气供应等),直至乙方按约缴纳。

6、租赁期间,(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无故停业(因设备更新、装饰更新等原因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场所全部或部分转包他人从事经营活动;(3)乙方不得以转让、抵押、质押、转包、变卖、馈赠等任何方式、形式处分甲方财产;(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成承包项目的经营项目和经营用途。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在酒店内不设置与乙方租赁房屋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项目。

2、乙方租赁经营、自负盈亏,对其自身经营行为和经营结果负全部责任,不论其经营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按约向甲方缴纳各项费用,甲方对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进行无故干涉。

3、乙方按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管理规范向客人提供优质服务,如因乙方或其员工、其他相关人员原因引起客人投诉,甚至出现过激行为,乙方应立即负责妥善处理,如因此而产生赔偿或其他费用的,已由乙方承担。如客人不满意处理结果可由甲方出面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甲方处预定房间。可享受协议价(具体见住房协议书)。

5、甲方住店客人至乙方经营场所签单消费,乙方应给予适度优惠,凡持有贵宾卡(储值卡)消费,须按价目表的8.8折结算(不含酒水)。

6、租赁期内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无故解除、终止合同的,已交付的档期租赁费、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须支付违约金         万元(与甲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除外)。

2、乙方违反第十三条员工管理之第1款至第4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乙方违反第十四条特别约定之第1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4、乙方违反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之第3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5、乙方违反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之第4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6、乙方违反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之第5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没延迟一天,按欠付费用总额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违反第十三条特别约定之第6款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8、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通讯费、设施设备维修费、保洁费、物管费等),未超过15日的每日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回复原状,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当年租赁费用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且租赁保证金不退还,同时有权停止水、电、气、空调的供应,且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应在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通知要求时间内撤场,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的,乙方因此遭受有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履行的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应继续履行。

1) 拖欠租赁费或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物业费、未如数补足履约保证金等)超过15日的;

22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转租、分租转借、承包给第三方或与他人互换商铺的以及乙方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的;

3)乙方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或利用该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或乙方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乙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公众利益;

4)未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装修、改建或改良租赁商铺改变租赁商铺结构或损坏物业及设设施设备的;

5)租赁期内,停业累计超过36小时的;

6)乙方不通过正常信途径表达意见和建议,聚众(五人以上)扰乱甲方正

常工作秩序并经国家公安机关出警员维持秩序的;

7)乙方开业时未办理完毕乙方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定手

续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约定,甲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甲方代收的乙方经营款中直接扣除。

(二)甲方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方无故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应退还乙方预交之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及保证金。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变更及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损毁、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5日的;

2、拖欠水电等其他费用达2000元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5、转租、分租、出售、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予他人使用的;

6、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7、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其承担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各自承租房屋享有承租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撤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但以优先满足甲方利益为前提,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于合肥政务文化新区,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价人(新业务系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