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公告
一、 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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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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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LCJ0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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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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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M2) |
房屋 用途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免费用装修期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 保证金 |
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 |
地面公园及负一层房屋 |
钢混 |
约8007 |
农贸市场、商业、停车场 |
6年 |
101万元/年 |
90天 |
100万元 |
1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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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桐公园及农贸市场项目位于固镇路与森景大道交口西南角,总占地面积约17000㎡,地上为公园绿地,有下沉式露天广场1700㎡,公园负一层建筑面积约8007㎡,设计用途为农贸市场(含部分商业)、机动车库及设备辅助用房。其中负一层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约3340㎡,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约1599㎡,设备辅助用房402㎡,机动车库2666㎡(机动车停车位84个)。公园另外有17个地上停车位,共计101个停车位。 2、紫桐公园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与地面公园整体打包进行运营权公开转让。 3、负一层建筑以毛坯状况现状出租,受让方必须按项目设计方案对各功能区(农贸市场、商业配套、设备用房)按照设计用途进行装修,并自费安装各项配套设施,运营期内农贸市场所占面积不小于3340㎡(按项目设计方案),且必须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规范进行设计装修,运营期内农贸市场的经营用途不允许改变。 4、该项目所使用土地为划拨性质,负一层建筑未办理房产证,转让方将提供权属证明及租赁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经营证照手续。 5、免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转让期限内。 6、该项目的水表及电表户名均不在转让方名下,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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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 用途要求 |
意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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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6月 22日9:00起至2016年7月12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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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具有农贸市场(菜市场)管理经验;成立时间须在2013年6月1日(不含6月1日)之前。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如为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含暂定),外地园林绿化企业须已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基础信息登记),且须在有效期内。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不接受自然人报名。联合体须具备上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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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 转让价款支付: 运营权转让费用采取分段递增,即第1、2年的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3、4年的运营费用在第2年运营费用基础上按10%递增,第5、6年的运营费用在第4年运营费用基础上按10%递增。运营费用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二)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合同自动解除,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2、受让方必须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价值不低于150万元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之后才可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能提供担保物则本项目将作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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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特别事项说明 |
(一)现场踏勘 1、运营权转让的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运营权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项目所使用土地为划拨性质,负一层建筑未办理房产证。转让方将提供权属证明及租赁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经营证照手续。运营权转让涉及的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文件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价格。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受让方在签订运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 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运营期满后无偿交还转让方。 (三)紫桐公园日常维护管理 1、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负责地上开放式公园及下沉式广场日常管理。 2、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公园内各类绿植成活率达标,游园内健身器材、道路及各类设施完好(如有损毁应及时更换),确保游人不因管理方维护管理不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公园在园林部门的每月例行检查及每年的各项考评中达标合格。 4、如果运营期内受让方主动要求交还对开放式公园的管理,必须报经转让方(产权单位)确认同意,现场交接时须将地上17辆机动车位连同(下沉式广场与公园台阶最下一级交界线以上的)公园绿地、场地和附属设施一并交还转让方,仍保留下沉式广场使用权并承担其维护维修义务,之后经营期内受让方应承担的租金总额还须增加20万元/年,作为转让方直接管理公园的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如因负一层农贸市场和商业配套经营情况不好而要求提前解除运营权转让合同,则必须连同将地上开放式公园管理权一并交还转让方。 (四)菜市场管理 1、负一层农贸市场必须(安置性)优先租赁给原紫桐新村菜市场路面经营门面房老经营户和菜场内铺面及摊位的老经营户(紫桐新村菜市场约有90余个老经营户,经营户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可以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并在其第一年租期内给予优惠租金价格。 ①负一层农贸市场受让方须根据上述原经营户的业态,在规划分区时为老经营户预留相应安置摊位,老经营户安置摊位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先摊位的实际面积(如因新摊位设计面积与老摊位面积不相等,安置摊位面积可以不等同于老摊位,面积如有超出则另外加算租金),预留期限为2个月,作为老经营户搬家过渡期。老经营户进驻后按其进驻时间计算租期和租金。 ②凡原菜场老经营户,入驻新菜场后的第一年内可享受租金优惠:对于安置摊位等同(或小于)原先摊位面积的部分按老菜场同业态摊位均价计算租金;大于原摊位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新菜场正常租赁价格计算租金;租金优惠为期一年,优惠期满后将统一按照市场正常价格重新计算应缴租金。 ③菜场摊位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经营户平均承受能力,运营期内如发生因收费过高而引发经营户罢市、上访等过激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受让方需承担为解决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全部损失。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公园地面停车位及地下停车场作为一项便民工程,受让方运营期内必须对外开放,且停车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物价局核定的价格。 (六)其他 1、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私自整体转让运营管理权。 2、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负一层菜场在每年各项卫生创建、综合治理、安全消防等各项检查中合格达标,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运营期内,受让方运营范围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消防、排污等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运营期内,地上开放式公园(含停车场)、下沉式广场、负一层商业、农贸市场及停车场等受让方运营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及及公园所属各类设施、绿植、场地、道路、水电管网设施、负一层房屋附属设备等日常维修或更换(含室内外道路维修、房屋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维修或更换、市场排水疏通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费用。设备在建设单位保修维护期限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九)委托方(转让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委托方关于转让标的对应房屋权属问题的承诺函 4、委托方关于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的专题会议纪要 5、房屋权属证明; 6、转让要求 7、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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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意向受让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农贸市场(菜市场)管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管的商业运营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意向受让方从事农贸市场(菜市场)商业运营内容的,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原件予以明确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成立时间须在2013年6月1日(不含6月1日)之前。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如为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不含暂定)。外地园林绿化企业须已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基础信息登记),备案(基础信息登记)须提供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六)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七)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八)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意向受让方如为联合体报名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明确牵头人。 注: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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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2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 2016年7月13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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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不低于转让底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与底价孰高原则确定受让方和最终成交价。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有效报价最高者得(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特别提示: 排名第一的受让候选人放弃受让、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转让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受让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受让候选人为受让方,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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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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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出具《成交确认书》,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并携带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领取《成交确认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成交确认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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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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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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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违规行为处置 |
1、受让方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运营权转让合同》。 3、排名第一的受让候选人放弃受让、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转让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受让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受让候选人为受让方,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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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6265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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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邓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12 66223762 (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66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运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669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运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6CLCJ0669 )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6CLCJ0669 )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6CLCJ0669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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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零位(报价为整数)。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与 就紫桐公园维护管理权及负一层农贸市场、商业配套和停车场整体运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6CLCJ0669)的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 牵头,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为本次投标的主体方,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主体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的有关一切事物,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合体中标,则主体方负责 等工作;参加方负责 等工作。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主体方:(公章) 参加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运营权转让合同(仅供参考)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经营房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
2、乙方使用经营房产只限于进行 ,同时必须符合房屋规划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投标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上述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经营房产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价款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价款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所经营房产。如因经营需要,乙方可以对经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和超出转让公告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招标人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转让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收回资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除须补交转让价款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价款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价款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负责地上开放式公园及下沉式广场日常管理。
2、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公园内各类绿植成活率达标,游园内健身器材、道路及各类设施完好(如有损毁应及时更换),确保游人不因管理方维护管理不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公园在园林部门的每月例行检查及每年的各项考评中达标合格。
4、如果运营期内受让方主动要求交还对开放式公园的管理,必须报经转让方(产权单位)确认同意,现场交接时须将地上17辆机动车位连同(下沉式广场与公园台阶最下一级交界线以上的)公园绿地、场地和附属设施一并交还转让方,仍保留下沉式广场使用权并承担其维护维修义务,之后经营期内受让方应承担的租金总额还须增加20万元/年,作为转让方直接管理公园的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如因负一层农贸市场和商业配套经营情况不好而要求提前解除运营权转让合同,则必须连同将地上开放式公园管理权一并交还转让方。
6、负一层农贸市场必须(安置性)优先租赁给原紫桐新村菜市场路面经营门面房老经营户和菜场内铺面及摊位的老经营户(名单及原承租摊位情况附后),并在其第一年租期内给予优惠租金价格。
①负一层农贸市场受让方须根据上述原经营户的业态,在规划分区时为老经营户预留相应安置摊位,老经营户安置摊位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先摊位的实际面积(如因新摊位设计面积与老摊位面积不相等,安置摊位面积可以不等同于老摊位,面积如有超出则另外加算租金),预留期限为2个月,作为老经营户搬家过渡期。老经营户进驻后按其进驻时间计算租期和租金。
②凡原菜场老经营户,入驻新菜场后的第一年内可享受租金优惠:对于安置摊位等同(或小于)原先摊位面积的部分按老菜场同业态摊位均价计算租金;大于原摊位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新菜场正常租赁价格计算租金;租金优惠为期一年,优惠期满后将统一按照市场正常价格重新计算应缴租金。
③由镇政府对原紫桐菜场老经营户的姓名、摊位业态、位置、面积、租期、单价、租金缴纳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登记造表。
7、运营期内,市场摊位及车位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且不得超出经营户平均承受能力,运营期内如发生因收费过高而引发菜场经营户罢市、上访等过激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需承担为解决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全部损失。
8、作为一项便民工程,运营期内地面及地下停车位必须对外开放,停车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物价局核定的价格。
9、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私自整体转让运营管理权。
10、运营期内,受让方必须确保负一层菜场在每年各项卫生创建、综合治理、安全消防等各项检查中合格达标,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运营期内,受让方运营范围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消防、排污等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运营期内,地上开放式公园(停车场)、下沉式广场、负一层商业、农贸市场及停车场等受让方运营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及房屋、道路、水电设施、附属设备等日常维修更换(含室内外道路维修、房屋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维修或更换、市场排水疏通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费用。工程、施工、设备在建设单位保修维护期限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