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公交车报废处置公告(二次)
一、项目概况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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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公交车报废处置公告(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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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FCJ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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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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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处置标的为120辆公交车,具体情况详见所附评估明细表。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皖正信评报字(2016)011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83,400.00元,评估平均单价为380元/吨。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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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 底价 |
380元/吨 |
竞价保证金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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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8月11日9:00始至2016年9月7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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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在合肥市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具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规范要求的拆解场所,并已取得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 (2)在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完成资质备案。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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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转让标的打包转让,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的相关情况(基本情况、各项税费缴纳、相关责任、政策及规定等)主动向转让方提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现场踏勘联系人:励主任 电话:0551-64459637),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秘[2014]110号)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理,不得再流入市场; (三)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证明; (四)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的公交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公交场站就地拆解标的,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及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五)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进行过磅,转让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竞得单价*实际总重量,评估总重量仅供参考,实际总重量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移交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过磅称重,并经双方书面盖章(签字)确认。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七)委托方(转让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转让清单 3、委托方主体资格材料 4、转让有关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八)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九)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一)竞价成功后,受让方承担该标的物拆解、吊装、运输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如果发生安全等事故,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20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负责清运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不允许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物进行零星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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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对报废车进行过磅处置,须在过磅处置前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先行缴纳预付价款20万元,先付款后拖车。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合同履约完毕,转让方凭相关手续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废车处置交易款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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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 2.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复印件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提供拆解场所产权证(自有)复印件或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提供拆解场所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环评合格手续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原件备查。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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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3)。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4)。 三、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四、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11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9月8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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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不低于转让底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进行排序,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特别提示: 排名第一的受让候选人放弃受让、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转让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受让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受让候选人为受让方,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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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2210839)。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本项目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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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出具《成交确认书》,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并携带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领取《成交确认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成交确认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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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履约保证金 |
受让方须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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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违规行为处置 |
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处理,经批准后取消其受让资格并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3、未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成交确认书》; 4、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 5、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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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5%;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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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励主任,联系电话:0551-64459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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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注册 |
联系人: 高 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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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龚 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82;66223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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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技术支持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呼叫中心 电话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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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其他 |
产权会员注册地址:htt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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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二次)(编号:2016CFCJ073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2:
承诺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公告(二次)(编号:2016CFCJ0738)》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 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 我方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秘[2014]110号)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理,不再流入市场;
5、我方承诺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证明;
6、我方承诺在转让方指定的公交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服从转让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及拆解等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7、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
(二次)
(编号:2016CFCJ073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4:报价单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
(二次)
(编号:2016CFCJ073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5: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报废处置(二次) |
项目编号 |
2016CFCJ0738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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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吨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6: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公司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 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履约保证金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吨(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三)价款支付方式:
过磅处置前,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先行缴纳本批次预付价款20万元。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合同履约完毕,转让方凭相关手续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废车处置交易款结算。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预付价款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公交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及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进行过磅处置。甲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竞得单价*实际总重量,评估总重量仅供参考,实际总重量由甲方和乙方在移交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过磅称重,并经双方书面盖章(签字)确认。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天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天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章): 乙 方(章):
单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