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 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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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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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GCJ0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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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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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房产 |
层数 |
结构 |
使用面积(M2) |
房屋 用途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免费用装修期(月)(包含在转让期限内)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 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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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 |
共4层 |
框架 |
23208.19㎡ (含地下停车场5879㎡) |
商业 |
6 |
160 |
9 |
首年6个月租金总和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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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位于玉兰大道与长安路交口东侧300米处。 (二)综合楼一层建筑面积约5925㎡,有对内商铺32间(1214.48㎡)、对外商铺21间(639㎡)、物业办公室4间(118㎡)、菜场摊位174个;二层建筑面积约6146㎡;三层建筑面积约5110㎡,为综合商业;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5879㎡,为停车场,共有停车位201个,停车24小时内免费;综合楼北侧为长安路停车场,面积约5500㎡,共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 (三)综合楼一层对内商铺32间,总面积约1214.48㎡,已出租30间,已出租面积约1145.32㎡;已出租的对内商铺租金为40元/月·㎡,年租金约549753.6元;综合楼一层摊位174个,已出租143个,已出租摊位租金为300/月,年租金为 514800元/年。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已出租的商铺和摊位租金由本项目受让方收取和所有。竞标人报价含该部分租金。 (四)综合楼原物业管理期未满,转让方按原合同的约定支付原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费至2017年 5月 7 日。自2017年 5月 8 日起,综合楼所有区域物业管理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物业管理需求和考核标准见附件,受让方应符合转让方对物业管理的要求。转让方不再另行支付物业管理费,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计算该物业管理成本。 (五)自本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综合楼北侧长安路停车场由受让方管理,管理要求和考核办法见附件,受让方必须按照该要求进行管理,为了达到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必要支出,由受让方承担,停车场收费由受让方所有(停车3小时内免费)。转让方不再另行支付管理费,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计算该物业管理成本。 (六)综合楼一层摊位和内部商铺,除原受让方主动退租外,由原受让方继续租赁,租金不变。原受让方主动退租后,摊位或商铺由本项目受让方使用。 (七)受让方应将本投标公告及《经营权转让合同》重要条款在经营房屋长期公示。 (八)商户在正式营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消防、卫生、安全、户外广告等行政审批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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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 用途要求 |
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经营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等危险物品,禁止从事KTV、网吧、洗车、汽修、烟花爆竹等行业,不得从事有碍综合楼周边小区及学校环境的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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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9月1日9:00起至2016年9月22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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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2. 具有单项合同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的在管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 3、2014年和2015年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净利润均不少于200万元。 注: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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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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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特别事项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三)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整体转租综合楼,自营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米。受让方分租房屋时,分租期限不得超出转让方约定的经营期限,向分租受让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收取租金周期不得大于1年。分租合同需在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方备案。 (四)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经营权转让期间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十)委托方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转让房屋用途、转让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决策 5、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一)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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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且资格预审当天仍在有效期内的商业综合体运营合同或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原件携开标现场备查),同时提供对应房产运营现状照片复印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建筑面积和房屋运营现状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及201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原件携开标现场备查),审计报告中须明确年度净利润,如审计报告中无法体现的,还须提供审计报告出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六)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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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6年9 月23 日09:00--9: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0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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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报价进行排序,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特别提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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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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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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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杨工;联系电话:0551-65368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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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吕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60、66223698(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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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 电话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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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位置
图二:标的外观图(上图标的整体外观,具体位置须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874)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874)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874)》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874)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5:报价单封面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GCJ0874)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2016CGCJ0874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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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 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的地址、面积、用途和现状
1、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位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
2、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用途为 。
3、长安路停车场位于 。
4、乙方使用综合楼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经营用途要求,不得在经营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等危险物品,禁止从事KTV、网吧、洗车、汽修、烟花爆竹等行业,不得从事有碍出租标的物周边小区及学校环境的行业。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按房屋和停车场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经营房产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和停车场。
第二条 经营期限
经营使用期限共 6
第三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每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
2、转让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首年6个月总租金),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及图纸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乙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和其它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设施故障或损坏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3、乙方为完成物业管理目标,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附属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装潢时,须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维护,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租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所经营房产。自营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米。
2、乙方转租房屋时,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向第三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收取租金周期不得大于1年。转租合同须在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不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转租房屋,应将本合同重要条款在综合楼长期公示。
5、乙方转租房屋时,不得未经允许提前退租。
6、综合楼一层摊位和内部商铺,由原受让方继续租赁,租金不变,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转租或提高租金。原受让方主动退租后,摊位或内部商铺由乙方使用。原受让方拒不交纳租金或拒不配合正常物业管理的,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收回摊位或内部商铺。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综合楼所有区域物业管理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的需求和标准参照《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需求》(见附件)。
2、柏堰科技园长安路停车场管理由乙方承担,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参照《柏堰科技园长安路停车场管理要求》(见附件)。
3、乙方和第三人在正式营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消防、卫生、安全、户外广告等行政审批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在合同解除前结清所有费用。
5、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6、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无条件将经营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地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自行拆除,逾期10日不拆除的视为放弃,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7、未按规定办理并取得消防、环保、卫生等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附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2倍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二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3个月转让费)。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转租房屋的,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转租房屋的一年租金;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相应摊位或商铺一年租金。
5、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7、合同期满或解除的,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支付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价款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日转让费2倍的 标准承担违约金。
8、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本项目转让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发布版本: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