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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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6CFCJ1006 |
挂牌价格 |
22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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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时间 |
2016年9月9日9:00 |
挂牌截止时间 |
2016年10月12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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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合肥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建筑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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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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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所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转让公告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并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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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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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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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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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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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 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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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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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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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施工、钢结构施工、水利水电施工、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锅炉及配件、低压电器销售、房屋租赁、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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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125号 |
法定代表人 |
蒋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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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89年6月17日 |
注册资本 |
壹亿叁仟柒佰万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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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145267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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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情况 |
标的企业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叁级、物业管理叁级共8项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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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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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3700 |
1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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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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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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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160,021.81元 |
28,603,263.72元 |
21,381,294.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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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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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809,689.77元 |
1,176,997,573.14元 |
157,812,116.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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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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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字号 |
大华审字[2016]110239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1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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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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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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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160,021.81元 |
28,603,263.72元 |
21,381,294.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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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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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809,689.77元 |
1,176,997,573.14元 |
157,812,116.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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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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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字号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6)第140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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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2016年7月11日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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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万元) |
评估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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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27,137.81 |
27,13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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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38.80 |
7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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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356.41 |
53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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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10,161.47 |
25,98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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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7,694.49 |
45,1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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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23,134.00 |
23,1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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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23,134.00 |
23,1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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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14,560.49 |
22,0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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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22,039.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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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机构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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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号 |
2016年7月7日,《合肥市建投集团关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的请示》(合建投产权【2016】89号); 2016年7月14日,合肥市国资委2016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纪要(2016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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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合肥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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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2016年7月22日,市国资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组长会议纪要(2016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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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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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6)第140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 1.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开发公司已将铜陵北路铜凤大厦综合楼以及安庆路125号圣园大厦房屋建筑物抵押给徽商银行合肥蜀山路支行,用于开具6000万保函,合同期限2013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2日。除上述事项外,委评资产未发生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也未给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 2.列入本报告评估范围内的合肥二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对于未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房产,本次评估假设其土地性质为划拨,评估人员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公布的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七十二条: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照拟出让时土地评估价格的60%缴纳;其他用地按照拟出让时土地评估价格的50%缴纳”规定,计算评估价值已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今后如确权,本次评估扣除的土地出让金与实际缴纳数如有差异,则应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 3.截止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合肥二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中马鞍山路又一居车库和固镇路配电屏车间、油漆车间、汽车库和仓库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企业承诺,房屋产权归合肥二建所有,无产权争议。被评估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次评估按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实地勘察的结果进行评估,未考虑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如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不符,或存在产权纠纷,需按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或相关当事方达成的有效结论对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4.列入本次评估的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套房产产权证载持有人为自然人董国成和尚家法个人。房产分别为缤纷南国花园沐风居2幢504-604室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2355号;缤纷南国花园沐风居7幢104-204室商铺,权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2302号。 5.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中蚌埠路182号宿舍楼,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6160号,建筑面积为125.94平方米,房地产权利人为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目前该房产被前员工居住占有。 6.合肥二建及其子公司合计共有24套房产,我们取得了22处房产证和7份土地证,未取得2处房产证和16份土地证。其中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8号和马鞍山路又一居车库我们未取得房产证,庐阳区蒙城路130号、庐阳区长江路408号7号门面、庐阳区长江路408号3号门面、庐阳区桐城路142号综合楼门面、庐阳区桐城路142号综合楼、庐阳区长江路73号1幢7层办公楼、包河区春雨花园17号楼112室、瑶海区和平路262号四星大厦1幢第6层、瑶海区长江东路690号商办楼、包河区马鞍山中路又一居4栋405.505室(4302,402)、马鞍山路又一居车库、缤纷南国花园沐风居2幢504-604室、缤纷南国花园沐风居7幢104-204室商铺、瑶海区新蚌埠路182号宿舍楼1幢105.205.305、蜀山区三里庵东兴楼3号2层办公楼、庐阳区安庆路211号1幢4至6层办公楼局部、庐阳区花园街门面和办公楼(花园街2号楼3层局部)未取得土地证。本次评估参照两证齐全予以评估,对无土地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扣除了土地出让金。 7.本次评估中合肥二建合国用(2014)第275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合作化南路与龙河路交口东南角,土地证载面积为34平方米,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本次评估按土地证载面积34平方米予以评估。 8.本次评估中合肥二建瑶海区铜陵北路8号房产已办理合国用(2014)第302号土地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经评估人员勘查,现该处房产实际用途为商服。本次评估按证载用途予以评估。 9.合肥二级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全部采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对合肥二级及下属子公司有确定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未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评估人员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全部采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确认评估风险损失。 10.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银行询证函、部分债权债务的询证函回函未全部收到,本机构评估人员对其履行了如抽查相关凭证等替代程序。如未来存在债权债务争议或纠纷,需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或相关当事方达成的有效结论或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有效结论对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11.本次评估未考虑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试点营改增影响因素。 12.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或核准)后使用,经备案(或核准)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13.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①冻结资金 截至评估基准日,合肥二建及其子公司银行存款中有1,658,044.78元系发生诉讼案件法院冻结资金,具体明细如下:
②未决诉讼及法律纠纷情况 (1)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截止2015年3月24日合肥二建承建的亳州市芍花路大唐国际城项目欠亳州市森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本息共计2,818.91万元,该款项分四期付清。截至报告日,钢材本息款尚未付清。 (2)2015年11月3日,谯城区颜集镇包笠钢材经销部将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如凤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合同价款计3850万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12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如凤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截止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3)合肥二建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肥二建借款用于“金水湾”小区工程后续所需的建设资金,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先于合肥二建向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偿还债务。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起诉合肥二建及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5,462.2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二司对上述财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4)合肥二建于2010年初与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肥金水湾花园二期B1#、B2#楼”项目发包给合肥二建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2015年12月16日合肥二建起诉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原告支付12,006.00万元工程款、500.00万元停工损失及500.00万元工程利息。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5)2015年1月23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出具(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5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合肥二建与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与2015年1月23日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和2013年7月签订的尚派财富中心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肥尚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合肥二建工程保证金800.00万元及工程款6,0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报告日,合肥二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成功。 (6)2012年7月,合肥二建与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合肥二建负责无为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工业厂房(BT)工程。同年7月31日,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正林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正林负责该工程具体施工。施工期间张正林与李亚平口头协商一致,施工所用钢材由李亚平负责提供。2015年9月2日,李亚平起诉合肥二建及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552.88万元及逾期利息430.05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今后以552.88万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2.5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出具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98号民事裁定书因李亚平不是适格的原告驳回原告李亚平的起诉。 (7)2009年12月31日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责任状,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滁州市城南新区的滁州中学初中部建设项目分包给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201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了滁州中学初中部补充协议。2011年12月12日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决算书。2015年12月29日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923.0779万元,并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并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8)2016年1月13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皖1124财报1号民事裁定书应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万元。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传喜-华府骏苑项目中拖欠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52.57万元未付,合肥二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约定和解协议约定付款。 (9)2011年1月,张振峰以合肥二建名义中标涡阳县涡北廉租房小区第一标段11栋楼(9#——19#楼)工程,张振峰与合肥二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肥二建收取2%的管理费,工程由张振峰及赵强、邓昀实际垫资施工。2015年8月11日赵强、邓昀起诉合肥二建及张振峰,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赵强工程款60.00万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邓昀工程款60.00万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0)2012年12月,合肥闵乐金属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无为城投公司标准化厂房高沟项目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闵乐金属有限公司购买钢材。2016年1月6日合肥闵乐金属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28万元及垫资利息79.15万元(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总计132.43万元。2、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1)2012年2月3日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签订合同,约定由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揽合肥滨湖顺园1标段(1#、2#、3#、11#楼及地下车库)脚手架工程,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起诉合肥二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111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合肥二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娄尔顺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商业B1幢131/131上室、132/132中/132上室房产。 (12)2009年2月24日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签订合同,约定由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分包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康园14#、15#、18#脚手架工程,2010年4月16日工程结束。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起诉合肥二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滨湖康园脚手架工程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4月16日期间的超期延长材料赔偿款551.3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支付原告未支付超期延长材料赔偿款之利息至全部给付完毕(自2010年4月16日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暂计15.42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111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立即冻结合肥二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5.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金菊、娄尔红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合经区翡翠路以西德信。文锦新城14幢商铺008房产。 (13)合肥市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签订承揽合同,承揽位于合肥市繁华西路改造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合同签订款为259.54万元。合肥市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起诉杨经发及合肥二建。诉讼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园林绿化承揽合同款90.91万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自2013年7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4)2008年8月1日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与合肥二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向与合肥二建提供铸铁管及铸铁管件,按实际发货量结算。经双方对账,合肥二建仍欠付货款37.56万元。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起诉合肥二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37.56万货款及逾期利息4.4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2015年7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37.56万为基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2015)芜中立终字第00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胡明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审理中。 (15)2016年3月15日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2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合肥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丁金林支付安徽省潜山县电信公司位于潜山县皖国路的大楼及其附属工程工程款12.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款项尚未支付。 (16)2015年12月,王峰将邓昀、合肥二建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闸北廉租房9幢、10幢、12幢、13幢工程的外脚手架搭设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2.89万元。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7)2015年8月24日,王记果将管剑雄、合肥二建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巢湖职业技术学院风雨操场工程油漆工程款4.7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8)2016年1月15日,徐文来将合肥二建、王其斌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合肥市翠微路翠微苑小区二期1号楼、5号楼油漆、栏杆等工程人工工资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0万元,合计19.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19)2015年10月8日,合肥二建将李志、李伟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的被告易军向李志、李伟支付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营销计量楼工程款11.80万元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合肥二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日,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20) 2015年12月10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72-2号民事裁定书,因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诉状中合肥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符裁定撤销其于2015年7月13日制作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安徽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5.05万元于2016年2月5日前全部付清并继续审理此案的裁定。 (21)2015年11月6日,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将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二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及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一、二、三支付货款及赔偿金316.02万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2、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截止报告日,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22)2015年7月13日,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对合肥二建已完成志强公司厂房施工的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截止报告日,该案正在再审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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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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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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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竞价保证金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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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1、本项目可分期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支付不低于1.4亿元且不低于总价款的30%的首期转让价款,余款一年内付清并应依法提供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2、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次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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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一)意向受让方2015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主要受让方须具备上述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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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保持标的企业职工稳定,受让后继续履行与标的企业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及合肥市有关规定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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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得将标的企业注册地迁出合肥市,并将标的企业逐步改造为受让方在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总部。 (2)标的企业法定存续期内,受让方除企业内部关联转让外,不对外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也不得解散、清算标的企业。 (3)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一年内受让后标的企业新增合约额不少于200亿人民币,第二年和第三年合约额同比增长不少于20%;2017年,在合肥市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少于3亿元,2018年、2019年同比增长不少于20%。如税收实际缴纳额低于应缴纳额,则不享受招商引资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受让后三年内,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对合肥市累计投资额不低于8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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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1)除本款第(4)条约定以外,受让后新体承继原标的企业经审计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2)受让后继续履行原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并承继由此产生的损益和相关法律责任。对原标的企业承建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尚在工程保修期内的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涉及司法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含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或有风险。对标的企业金水湾、亳州大唐2个已产生诉讼的项目,转让方将积极配合、协调、处理相关纠纷,鉴于2个项目可能存在一定损失风险且审计、评估时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转让方承诺从转让收入中提取8000万元作为2个项目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放入转让方指定帐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管。待2个项目竣工决算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风险金超过损失部分,转让方收回;风险金不足部分,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转让方承诺,转让合同签订2年内,若发现审计和评估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工程项目,对应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前产生的或有资产或负债由转让方承担或享受。 (5)股权转让涉及的未尽事宜,法律和政策已有规定的,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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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承诺) |
1、已充分了解并满足竞得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权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有权部门不予批准股东身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对产权转让文件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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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支付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2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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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公告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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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账号 |
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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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方式 |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自然人应通过银行采取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交至我中心账户。 意向受让方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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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材料清单与递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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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等。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性质、组织结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 (三)意向受让方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22100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六)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后为标的企业一年内新增不少于200亿元合约额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附件格式4提交)。 (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附件1格式提交)。 (八)承诺函(按附件3格式提交)。 (九)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价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原件 (十)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附件2格式提交)。 (十一)意向受让方是联合体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收购协议(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主要受让方/牵头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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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数量 |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5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并提供1份电子文件(U盘,随资格审查材料一并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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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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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 |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包括U盘)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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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 2016年10月13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内,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4号开标室,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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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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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产权转让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 (一)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转让方确认。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挂牌底价;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特别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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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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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及所附《股权转让合同》中所引用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仅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参考依据,受让方应对该报告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充分了解并知情,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情形,并承诺在受让后不就该报告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转让方已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简介; 6、转让方、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转让标的企业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9、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本次转让行为的决策文件; 10、审计报告; 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2、前置性条件及合同; 13、法律意见书; 14、转让方提供的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三)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四)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五)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 在转让过程中,如本项目操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转让方报有权部门批准后有权要求终止或中止该项目,中心将会在本项目终止或中止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息),转让方及我中心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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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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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如果受让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提请督查部门取消受让方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对该项目重新挂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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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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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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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置 |
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处理,经批准后取消其受让资格并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3、未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成交确认书》; 4、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 5、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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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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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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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陈工 |
联系电话 |
0551-66223698、66223760 |
传真 |
0551-66223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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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FCJ1006)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FCJ1006)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编号:2016CFCJ1006)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及受让后新体履行以下义务: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将标的企业注册地迁出合肥市,并将标的企业逐步改造为我方在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总部。
(2)标的企业法定存续期内,我方除企业内部关联转让外,不对外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也不得解散、清算标的企业。
(3)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一年内受让后标的企业新增合约额不少于200亿人民币,第二年和第三年合约额同比增长不少于20%;2017年,在合肥市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少于3亿元,2018年、2019年同比增长不少于20%。如税收实际缴纳额低于应缴纳额,则不享受招商引资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受让后三年内,我方及其关联方对合肥市累计投资额不低于80亿元。
(4)保持标的企业职工稳定,受让后继续履行与标的企业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及合肥市有关规定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5)除本条件第八款约定以外,受让后新体承继原标的企业经审计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6)受让后继续履行原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并承继由此产生的损益和相关法律责任。对原标的企业承建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尚在工程保修期内的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涉及司法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含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由我方承担或享有。
(8)我方已充分关注、调查、研究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或有风险。对标的企业金水湾、亳州大唐2个已产生诉讼的项目,转让方将积极配合、协调、处理相关纠纷,鉴于2个项目可能存在一定损失风险且审计、评估时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转让方承诺从转让收入中提取8000万元作为2个项目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放入转让方指定帐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管。待2个项目竣工决算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风险金超过损失部分,转让方收回;风险金不足部分,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转让方承诺,转让合同签订2年内,若发现审计和评估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工程项目,对应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前产生的或有资产或负债由转让方承担或享受。
(9)股权转让涉及的未尽事宜,法律和政策已有规定的,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解释。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我方或我方关联方(注:此处关联方是指意向方所在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近一年(2015年10月1日(含)至资格审查当天)具有合同额(工程规模)不少于200亿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合同金额 |
取得项目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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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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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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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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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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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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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承诺:上述项目为我方或我方关联方所有,我方承诺可利用上述项目资源能力为受让后新体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新增不少于200亿的合同额。
注: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上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合同额(工程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招标文件或业主单位证明文件;如上述项目为意向受让方关联方所有的,还须提供相关股权关系证明且意向受让方集团公司须在本承诺函上加盖公章。
意向受让方签章:
意向受让方集团公司签章 (如有):
附件5: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
(编号:2016CFCJ1006)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100%国有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标的企业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叁级;物业管理叁级共8项资质。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得将标的企业注册地迁出合肥市,并将标的企业逐步改造为乙方在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总部。
2、标的企业法定存续期内,乙方除企业内部关联转让外,不对外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也不得解散、清算标的企业。
3、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一年内受让后标的企业新增合约额不少于200亿人民币,第二年和第三年合约额同比增长不少于20%;2017年,在合肥市实际上缴的税收不少于3亿元,2018年、2019年同比增长不少于20%。如税收实际缴纳额低于应缴纳额,则不享受招商引资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受让后三年内,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合肥市累计投资额不低于80亿元。
4、保持标的企业职工稳定,受让后继续履行与标的企业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及合肥市有关规定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5、除本条第八款约定以外,受让后新体承继原标的企业经审计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6、受让后继续履行原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并承继由此产生的损益和相关法律责任。对原标的企业承建及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尚在工程保修期内的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涉及司法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含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8、乙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或有风险。对标的企业金水湾、亳州大唐2个已产生诉讼的项目,甲方将积极配合、协调、处理相关纠纷,鉴于2个项目可能存在一定损失风险且审计、评估时未计提相应坏账准备,甲方承诺从转让收入中提取8000万元作为2个项目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放入转让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和乙方共管。待2个项目竣工决算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风险金超过损失部分,甲方收回;风险金不足部分,甲方、乙方各承担50%。甲方承诺,转让合同签订2年内,若发现审计和评估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工程项目,对应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前产生的或有资产或负债由转让方承担或享受。
9、股权转让涉及的未尽事宜,法律和政策已有规定的,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方解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股权变更、备案
自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2、基于劳动法规定标的企业对职工所负有的包括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尚未发生的义务(或有义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