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公告
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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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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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XCJ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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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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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
出租 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租期(年) |
免租金装修期(天)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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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 |
4层 |
框架 |
约6818.9㎡(其中地下库约1945.44㎡) |
商业、农贸市场 |
3 |
90 |
128.66 |
10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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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情况:本次出租房屋无房产证、无房屋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中标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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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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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 期限 |
公告期: 2016年9月14 日9:00始至2016年10月9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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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超市”或者“农贸市场”字样; 2.在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意向承租人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营业执照包含“农贸市场”字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②具有不少于2家在管农贸市场的运营业绩。其中至少有一家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至少有1家为经营面积不小于1500㎡的标准化菜市场。(意向承租人其中一项业绩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或意向承租人所提供业绩分别满足上述条件均可。) (2)意向承租人从事超市经营管理的(营业执照包含“超市”字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②具有不少于2家运营面积不少于3000㎡的在管超市运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和自然人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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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如因经营需要,承租人可以对经营房产进行局部招商,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出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递交出租人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和超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出租人检查的,或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未提交出租方备案的,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则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本出租标的作为北岗花园回迁安置小区的配套农贸市场,主要功能为标准化菜市场,受让方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农贸市场室外不得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受让方不得在公共设施或公用部位添加任何设施,不得在公用部位堆放物品,更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的平等使用权。如承租人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经营,出租方有权废除承租人的中标资格,同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十一)受让方须成立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项目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团队,从业人员须有两年以上从业经历(详见附件3)。 (十二)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四)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五)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六)安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七)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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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1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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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二楼财务窗口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2.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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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农贸市场”或者“超市”字样;②注册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农贸市场”字样的意向承租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④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超市”字样的意向承租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意向承租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意向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农贸市场”字样),须提供以下材料: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且在开标当天仍在有效期内的农贸市场运营合同复印件。其中至少有一家为经营面积不小于1500㎡的标准化菜市场(须提供以下材料:①运营合同复印件;②政府主管部门为该菜市场出具的证明其为标准化菜市场的证明材料;③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该标准化菜市场为运营合同中乙方经营的菜市场的证明材料);同时至少有一家农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00㎡。注: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等评审要素的还须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从事超市经营管理的意向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超市”字样),须提供以下材料: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且在开标当天仍在有效期内的超市运营合同复印件,上述材料中须体现超市运营面积不少于3000㎡。注: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等评审要素的还须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四)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招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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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9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 2016年10月10日 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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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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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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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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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违规行为处置 |
1、承租人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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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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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匡工;联系电话:0551- -6633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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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吕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0、66223698(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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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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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2016CXCJ0412) 的意向承租人申请登记、竞租、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2016CXCJ0412) 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资料。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2016CXCJ0412) 》(以下简称《出租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出租公告》、《网络动态报价须知》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确认,我方完全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方将与出租人签订该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4、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我方承诺,中标后成立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项目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团队,且从业人员须有两年以上从业经历。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 |
项目编号 |
2016CXCJ0412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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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万元/年 大写: 万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年 月 日
附件5: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2016CXCJ0412 )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6:报价单封面
新站区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2016CXCJ0412 )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签 订 地 点:
合 同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甲方通过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的经营权转让事项进行公开招标,乙方通过投标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情况
1、转让标的物座落于新站区站北社区北岗花园西侧,总建筑面积6818.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为4873.4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945.44平方米,结构为框架结构。
2、该转让标的物主要用途为北岗花园回迁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乙方不得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同时应遵守《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上述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承诺转让标的物已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物现状交付。
第二条 :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三年,甲方自
第三条:转让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1、每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3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齐第一年的转让费用,以后每年的转让费用应在上一个缴费期限最后一个月结束前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齐。转让费用缴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转让费用到账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根据招投标规定,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与第一年的转让费用一并支付。如乙方在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则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扣除违约金后如需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转让标的物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度的转让费用后,应于10 日内将转让标的物交付乙方。乙方未能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向后顺延,保持3年期限不变。
3、甲方交付转让标的物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立房屋、资产、资料等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保证转让标的物交付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六条:转让标的物的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归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间乙方购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设施、设备及物品时,乙方应保持甲方房产的完好状态,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3、乙方受让期间对房屋的装修装饰以及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设施、设备、物品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须按照使用期间的状况完整移交甲方。
4、乙方应结清受让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受让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照转让标的物移交时办理的房屋、资产、资料等交接清单,向甲方移交房屋、资产、资料,甲乙双方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现有遗失或毁损的,乙方应照价给予赔偿。
第七条:转让标的物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转让标的物使用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事项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的,乙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甲方应积极给予协助。所有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装修应确保不破坏转让标的物主体结构,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工作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升级后设施、设备的不可移动部分,乙方应在受让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转让标的物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转让标的物及设施、设备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质保期内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7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缴齐转让费用超出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
2、乙方受让期间所需劳动用工,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甲方当地劳动力;乙方对转让标的物进行局部招商时,在同等情况下,本地人员有优先权。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相关证照时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4、甲方应保证转让标的物无产权纠纷,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合同期间,房屋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乙方须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项目部和专业管理团队,按章纳税。乙方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环评、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创建标准化菜市场,1年内获得合肥市标准化菜市场认定,甲方应全力给予支持。所需投入由乙方负责,相关奖补费用坚持“谁投入谁受益”原则。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承担受让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经营管理费用。
4、乙方负责受让期内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维护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应加强受让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地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受让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上级部门对转让标的物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业主间的关系,确保转让标的物区域的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乙方须配合甲方搞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转让标的物。因经营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标的物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主体合同的截止期限,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
8、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转让标的物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转让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的。
2、因转让标的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转让标的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转让标的物,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转让标的物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物,乙方应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转让费用,逾期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转让标的物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标的物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转让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突发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有私建乱搭现象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转让标的物,应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恢复原状。
5、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当期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应按 500 元/天标准承担滞纳金(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9、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转让标的物的,除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5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0、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对转让标的物进行经营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新站区区管委会备案。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部门备案两份。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