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公告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
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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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6CLCJ1143 |
转让底价 |
17.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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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时间 |
2016年9月27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16年10月27日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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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合肥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钟表零售、维修及批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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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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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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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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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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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47号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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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 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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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持有单位为合肥金宝集团公司,根据合肥市庐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通知》( 庐国资〔2011〕4号),现授权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合肥金宝集团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其所有债权债务,因此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拥有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处置权。故本项目转让方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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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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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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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钟表及配件零售、批发;钟表修理;皮具、服装及饰品零售、批发;珠宝、化妆品、眼镜及隐形眼镜零售、批发;玉石玉器、贵金属、贵金属制品零售、批发及修旧改制;柜台出租;广告制作;货柜货架销售;黄金饰品翻新及二手表零售;场地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访客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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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北路瑞景家园3幢706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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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00年9月30日 |
注册资本 |
捌拾陆万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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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23316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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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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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
77.4 |
9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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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金宝集团公司 (现实际处置权归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8.6 |
1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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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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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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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230.35元 |
-466,140.59元 |
-457,08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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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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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603.76元 |
677,147.20元 |
1,665,456.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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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 |
安徽润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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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字号 |
皖润兴会审字(2016)第021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15年1-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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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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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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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230.35元 |
-466,140.59元 |
-457,08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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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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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603.76元 |
677,147.20元 |
1,665,456.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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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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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字号 |
皖安和评字(2016)004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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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合肥市庐阳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办公室 |
核准(备案) 日期 |
201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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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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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186.95 |
18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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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8.20 |
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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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设备 |
28.20 |
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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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
18.57 |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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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233.73 |
2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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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67.18 |
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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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67.18 |
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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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166.55 |
1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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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17.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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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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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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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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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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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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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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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号 |
2016年8月25日,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6年1月20日,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新宇亨得利公司股权处置底价的区国资办党政联席会研究议题表; 2016年1月21日,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新宇亨得利公司股权处置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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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合肥市庐阳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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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2016年1月25日,合肥市庐阳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2016〔第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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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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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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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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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1、受让方须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次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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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 方须承诺的事项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妥善安置现有职工,为职工接续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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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1、不改变转让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 2、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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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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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承诺) |
1、已充分了解并满足竞得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权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有权部门不予批准股东身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对审计、评估报告中未涉及或未发现的资产或负债及未披露的标的企业或有事项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3、对股权转让文件及所附《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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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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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饭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提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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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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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支付 |
交纳金额 |
人民币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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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公告期截止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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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账号 |
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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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方式 |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自然人应通过银行采取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交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 意向受让方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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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
一、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下述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17.27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附件3格式提交)。 (四)承诺函(按附件5格式提交)。 (五)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价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原件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附件4格式提交)。 二、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提交下述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等。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性质、组织结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 (三)意向受让方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17.27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附件2格式提交)。 (六)承诺函(按附件5格式提交)。 (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竞价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原件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附件4格式提交)。 三、意向受让方是联合体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收购协议(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主要受让方/牵头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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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数量 |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5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并提供1份电子文件(U盘,随资格审查材料一并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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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自然人由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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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 |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包括U盘)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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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16年10月28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内,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三楼18号开标室,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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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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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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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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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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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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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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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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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已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简介; 6、转让标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8、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9、转让方关于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通知文件; 10、标的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说明书; 11、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次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12、审计报告; 13、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4、前置性条件; 15、法律意见书; 1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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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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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杨经理,联系电话:0551-6263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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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0551-66223919(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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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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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
(编号:2016CLCJ114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LCJ114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意向受让方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LCJ114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LCJ1143)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6CLCJ114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及受让后新体履行以下义务:
(1)不改变转让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
(2)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3)已充分了解并满足竞得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权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有权部门不予批准股东身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对审计、评估报告中未涉及或未发现的资产或负债及未披露的标的企业或有事项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股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合肥市庐阳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2016〔第4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的10%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 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安和评字(2016)004号《合肥新宇亨得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不改变转让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
(2)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3)已充分了解并满足竞得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权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有权部门不予批准股东身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对审计、评估报告中未涉及或未发现的资产或负债及未披露的标的企业或有事项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1、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及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