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
一、项目概况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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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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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FCJ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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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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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众诚分公司两个年度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煤灰、煤渣。预计年产煤灰、渣量总量约为4.6万吨左右,其中煤灰占65%左右约2.99万吨,煤渣占35%左右约1.61万吨,该煤灰煤渣产量为转让方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众诚分公司实际发生总量为准。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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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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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 期限 |
2016年10月27 日9:00时至2016年11月24日17: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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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转让 底价 |
综合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元/吨,煤渣基准价32.9元/吨) |
竞买 保证金 |
34万元 |
履约保证金 |
30万元 |
八 |
合同签订及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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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须为煤灰、煤渣自用单位。 3、自备灰罐车不少于6辆或自有灰罐车不少于3辆。(其中自有灰罐车,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18年12月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4、具备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存储容器(场所)。 5、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在投标前与转让方结清货款。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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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转让标的特别说明 |
1、本次转让标的物设基准价,综合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元/吨,煤渣基准价32.9元/吨),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报价无效。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 2、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转让方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煤灰煤渣质量、销售的淡旺季、雨雪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260吨/天,灰库最大库存能力420吨,煤渣最大生产量140吨/天,现场最大储存能力170吨。 4、意向受让方须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灰渣库现场实际查看,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因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不一,意向受让方应配有不同规格大小的灰罐车,转让方不接受任何技改建议。 5、在有效合同期内,如遇到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出让方有权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5±1)%,受让方不配合调整的,出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市场价格波动的参照对象是425#水泥的市场价格(以《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价格为准)。 6、转让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煤灰、渣量。 7、受让方须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向出让方承诺,能够按出让方要求清运煤灰、煤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涨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8、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并向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反馈,计入不良记录;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转让方的生产需要,导致涨库或者不服从转让方管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进行补偿。 9、由受让方组织车辆至业主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报价范围内。 10、意向受让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3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业主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单位。有效期内中标单位若无违约行为,满期后将无息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11、付款方式:先付款后拉货。煤灰、煤渣重量以转让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实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转让方在每月月底前将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下月煤灰、煤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转让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账户,须及时补齐,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一次处罚5万元,第二次取消资格。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12、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两个年度。 1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14、委托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委托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决策文件 (3)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方转让需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15、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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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投标主体应保持一致,资格审查委员会按顺序依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本次转让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元/吨,煤渣基准价32.9元/吨),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 (二)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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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账号:3401040160000055294),并至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开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缴纳竞买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买保证金。 合同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款或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齐。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在买受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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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证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中须含有“水泥生产”或“商品砼生产”字样,无上述字样的须另外提供其自用煤灰的相关证明(如其产品中使用煤灰作为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二)自备灰罐车不少于6辆或自有灰罐车不少于3辆。投标时须提供车辆证明资料及车牌号(其中自有灰罐车,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至2018年12月31日仍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三)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容器(场所)的证明材料,须提供: ①若为自有场地的须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若为租用场地的,须提供2018年12月31日仍有效期内的租赁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②储存容器或场所清晰照片; ③须承诺自有或租赁存储容器(场所)具有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能力(附件《承诺函》第6条)。 (四)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提供转让方出具的货款结清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六)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七)意向受让方承诺函(承诺函需按《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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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每个标的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须分开封装;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16年11月 25日10:00--10:30内(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将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下一并送达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11号开标室,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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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交易服务费 |
交易双方须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转让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按1.2%比例缴纳服务费;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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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出具《成交确认书》,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并携带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2室领取《成交确认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成交确认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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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1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标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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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违规行为处置 |
1、受让方无故不领取《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有如下行为,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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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刘经理 0551-63512889,1335901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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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朱 工 0551-66223919,6622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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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51-66223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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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62室 |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CFCJ1255)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CFCJ1255)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资料。
附件3: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CFCJ1255)》(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已于公告前查阅了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处所、现状、参数和运输要求等。并已于公告截止前完成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对标的现状及转让的相关内容均无任何异议。
3、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本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4、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我方确认并承诺,本项目转让标的煤灰为本单位自用且储存条件完全满足公告要求。否则,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6、我方承诺:自有或租赁存储容器(场所)具有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能力。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
(编号:2016CFCJ1255)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
(编号:2016CFCJ1255)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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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6CFCJ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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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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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5.96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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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报价 (人民币) |
煤灰每吨报价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7.6元/吨) |
煤渣每吨报价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2.9元/吨) |
注:
1、最终报价为综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分。
2、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报价单中分项报价得出的价格与综合报价不符作废标处理)
3、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合同(仅供参考)
转让方(甲方):合肥热电集团
受让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销售粉煤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价格:煤灰 元/吨,煤渣 元/吨。
二、销售期限:2016年 月 日~2018年 月 日。
三、销售方式:粉煤灰销售采用计划方式,甲方物资部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销售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结算方式:煤灰、煤渣重量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按煤灰煤渣报价乘以相应吨数结算。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甲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煤灰、煤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甲方财务部门,预付款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
五、计量方式:煤灰、煤渣装车后,应在甲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拉灰、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乙方拉灰、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甲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及时拉灰、渣。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可能引起甲方涨库等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灰销售于第三方,且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约定乙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粉煤灰、煤渣量。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万(Y3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且不拖欠任何赔偿款项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且乙方须在扣划后三日内补足叁拾万元。若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应根据甲方灰库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灰、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如遇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乙方必须确保粉煤灰、煤渣运输车辆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且保证能够运出200吨/天粉煤灰、煤渣能力。
3、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乙方负责将粉煤灰运输车泼洒的灰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4、乙方应听从甲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煤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灰、渣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冬供期间4小时,其它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煤渣。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拉运粉煤灰、煤渣,甲方按照每延迟1小时,扣除5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因乙方延迟拉运粉煤灰、煤渣,造成甲方灰渣库出现胀库现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取消乙方今后参加甲方各类项目投标的资格。
5、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拉粉煤灰、煤渣时,应听从甲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6、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甲方进料,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甲方生产计划供应煤灰、煤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从灰、渣款中扣除。
2、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拉粉煤灰时如损坏甲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3、乙方拉灰渣运输车泼洒的灰渣没有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甲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从乙方预交的预付款中扣除)。
4、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处罚伍万元(50000元),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5、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6、乙方如不能根据甲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灰、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甲方安全生产或甲方利益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甲方灰库满溢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灰、渣不能及时排出,而引起甲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导致煤灰、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甲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遇市场价格相对于合同价格发生5%的变动,甲方有权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5±1)%,如乙方不配合调整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市场价格波动的参照对象是425#水泥的市场价格(详细参照合肥市信息价网站当期公布同型号物资价格信息)。
4、如甲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5、如遇甲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6、不可抗力。
九、本合同一式九份,双方各执三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三份。
十、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