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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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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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6CFCJ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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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野生动物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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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6年12月8日9:00始至2016年12月27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6年12月8日9:00始至2016年12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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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场地 用途 |
经营权转让期 |
免转让费用装修期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 |
1 |
钢构大棚 |
200 |
游乐场(挑战车项目) |
三年 |
5天 |
6.34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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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 2、场地情况:转让场地无权属纠纷,出让方将提供该处场地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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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场地转让用途要求 |
1、受让方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须符合合肥野生动物园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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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游乐机械经营项目字样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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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场地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转让费用。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三)转让期内,转让场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场地;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对转让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经营权转让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场地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受让方负责办理经营游乐设施必备的从业人员资格证,自备游乐机械车辆设施,且该游乐设施为国家一级生产企业生产,为免检游乐项目,如不符合要求须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游乐设施,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十)受让方须在指定的范围(钢构大棚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十一)受让方负责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专人承担保洁任务。 (十二)受让方经营的游乐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转让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转让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三)出让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转让合同期内的园区任何地点增加经营服务网点,受让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四)该场地水、电由受让方人自理,出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场地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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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转让费用支付方式 |
转让费用按每6个月支付一次(受让方须提前15日支付下一半年转让费用)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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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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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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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2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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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100元/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场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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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66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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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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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及委托方均应按第一年实际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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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场地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场地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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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转让场地用途、转让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决策 5、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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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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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仇工,联系电话:0551-6539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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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戴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6、6622370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66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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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 2016CFCJ1335)”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 2016CFCJ1335)”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野生动物园园区挑战车(碰碰车)场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项目编号: 2016CFCJ1335)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场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场地出让方(甲方):
场地受让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地 点:
合 同 签 订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² 转让用途
乙方使用转让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转让期限
场地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受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转让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转让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转让费用,计: (¥ 元),转让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转让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权转让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转让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收回
1、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转让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场地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转让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转让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转让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受让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场地经营权转让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受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经营权转让期总转让费用的 %。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转让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转让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在该场馆仅能开展挑战车(碰碰车)的经营,不得进行其他的经营活动。
2、乙方须在指定的范围(受让房屋屋檐下)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3、乙方负责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专人承担保洁任务。
4、乙方游乐场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禁止拉绳或墙上钉钉悬挂商品。
5、在安全、文明创建等方面,野生动物园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各经营户必须服从动物园有关部门的管理。
6、以上条款如有违背按照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处理。
7、如因服务质量问题而被市级媒体曝光二次的,合同解除。
8、甲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转让合同期内的园区任何地点增加经营服务网点,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委托方承诺函